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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无权对村委会开展包括评议在内的日常性监督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乡镇人大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于法无据。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大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评议村委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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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进行乡镇人大代表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法律及法规上的规定具有以下十大区别,值得我们在选举工作中加以注意,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区别之一、关于选举工作由谁主持和领导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乡镇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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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代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如何保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只要采取的手段不违法且能达到保证的目的,就是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的体现。虽然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代表不能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进行评议。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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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组织法》释义中同时指出,对村委会任期做出如此规定是基于一个初衷和一个法律前提,初衷是任期太短不利于村委会开展工作,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法律前提是原《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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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对村委会工作进行评议,超越了乡镇人大的职权,是不妥的。首先,对象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指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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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2010年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坚持了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事实上,伴随着上位法的修订,重庆市人大和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也一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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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一法两条例”)是上海市郊农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依据。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至今的三年多时间里,本市根据市郊农村的实际情况,各级领导把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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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2008年进行的全市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市统一组织的第四次大规模选举活动。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10年来,作为村民自治重要内容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整体实践看,在组织指导上越来越严密,在程序操作上越来越规范,取得的成效也是越来越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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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是代表选民(村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创新之举,值得推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村民中的一员,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依法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民主评议村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是代表的义务,更是代表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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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改试行法为正式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实践中也暴露出立法工作滞后的问题,全国人大决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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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委会组织法》)1988年6月起开始试行,经过近11年的试验性实践,1998年11月经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主旨是要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基层社会生活中的民主进程,让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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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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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进行了三届村委会直选。随着我国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改革的深入,"一法两办法"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农村实际,导致一些具体问题和环节在操作上不易把握,在选民登记环节尤为突出。一、存在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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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组织,但为什么人大要对其村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首要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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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一些规定落后于现实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成员任期过短。二是对村委会成员当选资格界定不严.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过于笼统,对于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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