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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属于人权发展史上的二代人权,具有典型的社会权特征,是讨论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权从学理上分析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四个特征,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所确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权这一概念,但相关规定都在社会保障范畴之中,理当承认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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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经历了自由权为中心向社会权为中心的推移.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权谱系的重要内容,因而就成为宪法关注的一个焦点.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现代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从根本法的高度廓清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权关系.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呈现出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以第三部门、单位、公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特质.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权,以此为基础完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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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农民土地开发权宪法障碍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城市"缺乏清晰的界定,"属于国家所有"是形式所有还是实质所有也引发疑问。在现实中,根据《宪法》第10条形成的城镇化土地征收链条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财产收益。《宪法》第10条成为农民享有土地开发权的障碍。消除该障碍有两个路径:一是修改《宪法》第10条,保障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二是维持《宪法》第10条,但明确"城市"的涵义,同时虚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实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这两个路径对现行体制都有较大的触动。比较而言,前一个路径制度成本更小,引发的问题更少,因而更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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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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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4,(3):1-1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将在3月份正式进行,毋庸置疑,第四次修宪将成为2004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的法治文明的特色。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有关涉及法治文明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述条款的修改:宪法第三十三条拟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十三条拟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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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即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我国的现行宪法在经过四次修改之后,可析出许多社会宪法规范,社会宪法规范既课予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又为国家在制度形成中的裁量权设定界限。应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解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平等保护的冲突,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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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性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诉愿权、司法裁判权和物质赔偿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当中鲜有救济性权利的规定,而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救济性基本权利规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可以基于现有宪法基础进行完善,改进宪法第41条规定,并增加"司法裁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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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法视角 ,借助实在的宪法规范剖析并反思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论文从四个层面展开 :财产权的涵义、财产权的正当性———两种理论评析、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历程与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贡献 ,并特别评析了 2 0 0 4年 3月 1 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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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点:1982年宪法第31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82年宪法)颁行30年来,我国宪法实践在诸多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对宪法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即包括由于香港和澳门回归所产生的一系列宪法问题。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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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 “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 “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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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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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为什么不能是宪法——兼论我国宪法适用的特点和前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宪法适用是必要的,我国宪法适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但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排除了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可能,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仅仅界定在法律的层面。让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处理案件,没有制度的空间。认真总结我国宪法适用的特点和规律,以务实方法推进我国宪法适用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有多种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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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部分修改。《宪法修正案》中把《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的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较前更加全面、更加可靠的宪法保障。应该看到,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宪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定,使这次宪法的重要修改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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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拟对美国宪法与德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模式与保障方式的分析,以对美国与德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化与司法化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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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解放后的数部宪法都对居住或住宅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现行《宪法》关于住宅权利保障的规定包括:国家人权保障职责、公民住宅权利和住宅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但是,我国《宪法》关于住宅权利的规定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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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