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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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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概念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执行中解释不清、论理不明等问题。因此要正确适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就必须首先弄清楚两者的基本概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解释是指在执行中生...  相似文献   

2.
随着执行改革的深入和当事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各地法院对执行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权力.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仅仅指审判活动结束后产生的一系列判决、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实体裁判权都有所规定,如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执行程序启动后,由执行机构作出实体权力裁判的法律规定很多,  相似文献   

4.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5.
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6.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7.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涉及的类别及其责任界定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义务人(被执行人)两大类。权利人的变更一般因继承、赠与、转让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引起。只要变更申请人有取得权利的依据或证明,原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确认后,通知被执行人即可。此类执行主体的变更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过多争议,因此,这里侧重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8.
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9.
王小明 《法制与经济》2009,(10):78-79,81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涉诉债务为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方为另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实体法对此作了相对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程序法上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行较混乱。本文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理基础及最新立法趋势,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操作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望能对此类案件在实际中执行中有些借鉴。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看似违背了程序公正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察,为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涉诉债务为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方为另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实体法对此作了相对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程序法上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行较混乱。本文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理基础及最新立法趋势,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操作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望能对此类案件在实际中执行中有些借鉴。  相似文献   

12.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13.
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过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演化、诠释,进一步完善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各种情形。但在实践中概括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义务主体的各种类型;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范围;法律适用和程序等问题,尚存在一定认识上的不一致和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司伟 《政治与法律》2024,(2):97-112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与生活》2021,(4):17-18
2021年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适用民法典和新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_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此案是民法典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审结的第一起执行审查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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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第一章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概述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法定情形(一)被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追加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比较(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不同点(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共同点第二章被执行人变更的原理一、被执行人变更的理论渊源——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二)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反思二、被执行人变更的直接理论依据——责任财产的恒定性(一)责任财产恒定性的含义(二)责任财产恒定性所针对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不端行为[1],严重侵蚀公平正义,阻却刑罚目的的实现,损毁司法公信力。为此,立法针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实体与程序设计的同时,引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司法权及时、正当、合法行使。然而,要真正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有效监督,还有赖于立法、体制、机制三者的良性互动。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采取执行权、裁决权、监督权分离的模式。由于存在裁决权的虚置、监督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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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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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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