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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大代表辞职的制度创新,在基层人大已探索多年。下面,笔者从法律与现实的角度,就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谈一管之见。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顶层设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在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被加进去的,当时只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相似文献   

2.
衡阳贿选事件不仅追问着选举制度的细节设置和可操作性,而且为反逼选举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提供自新契机。该事件三层处理方案涉及的相关规范之内涵均有待揭示。"当选无效"并不必然自始溯及当选后所有代表行为,基于议会信赖利益等原因通常具有相对溯及力。代表辞职机制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践中建议辞职的限制需从条件和效力上受到制约,辞职接受与否的标准应予以规定以助于接受辞职投票的客观性,辞职被接受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效力仅及于同一人大本届的剩余任期。市级以上地方人大解散式补选中可由上级人大授权的筹备组来担当选举机构的惯例做法,需尽快补充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日前,在某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接受了一名省人大代表的辞职。据了解该代表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涉黑。此前。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有12名全国人大代表终止代表资格,其中4名是罢免的,4名是请辞的,4名是因病去世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而请辞的4名代表中无一例外不是涉嫌违法违纪。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10,(12):10-10
代表法实施以来,在完善人大制度,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代表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代表法实施18年来,代表履行职务的环境、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定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求,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修法建议。代表法实施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5.
崔英楠 《法学杂志》2012,33(9):110-114
代表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代表和选民之间建立一种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保证民主选举的真正有效与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本文认为"代表组成结构"充分体现了民主选举的优越性,将之作为选举前分配名额比例和选举中提出确定候选人名单的依据,并没有一种坚实的代表理论作为支撑。实践证明,千方百计落实事先设计的代表结构比例,反而会牺牲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应该以代表理论反思我国选举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改进与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使得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五级代表活动日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代表法的一个重要举措。“代表活动日”制度与“代表之家”制度相辅相成,体现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精神,有利于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有利于上下级代表及同级代表之间相互交流情况,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有利于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现将该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的相关情况刊发,供各级人大常委会参阅借鉴。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中共沈阳市委专门出台相关规定对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三不”代表设立劝其辞职或罢免代表职务的问责机制,虽然有利于激活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代表履职不作为的问题,但其在彰显出不可小觑的制度力量的同时,亦显出些许法外“劝辞”之无奈!  相似文献   

8.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果该代表还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也应该按照这一规定,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自行终止,无需辞职。一是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之法律规定,不是人大代表就不能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然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9.
我国劳动立法遵循国际惯例引入辞职制度,并将劳动者辞职权区分为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程序。但受社会经济条件及劳动力市场特点的影响,我国劳动者辞职制度在立法阶段即饱受争议;从实施效果看,现行辞职权立法在法理塑造、制度设计方面确实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导致劳动者滥用权利现象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适时矫正立法理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代表辞职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文/康红林 笔者认为,接受人大代表辞职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它体现了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决定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要件来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无权对代表辞职行为作出裁定.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仅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应该包括代表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及其他常委会认定不符合代表任职要求的条件,其审查只是对代表客观要件做出是与非的裁定,并不涉及对代表自身的原因的审查.代表辞职是人大代表从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否定式判断,并不符合客观外部的原因,作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显然不能从代表审查的角度对代表辞职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   

11.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当好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的正确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的利益和立场上去耐心解释和说服,当好忠实代言人。”由此来看,做好代表工作,对于更好地行使人大职权,更好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更好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自1999年湖北襄阳县人大建立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全国各地许多县乡人大相继对这项工作进行探索和尝试.然而,时至今日,这项制度,依旧在具体实施中困难重重.从学术界到实践中,人们对此看法不一,做法不一.  相似文献   

13.
樊纪伟 《法学杂志》2016,(7):126-133
201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公司法修改案》,新设多重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引入时,日本各界对是否需要多重代表诉讼进行了激烈讨论.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集团化发展中,对规范母子公司运营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发挥了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为规范母子公司结构、适应公司法现代化需要,我国有必要引入多重代表诉讼制度.新制度应当充分尊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在借鉴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原告资格、前置程序、被告范围以及防止多重代表诉讼滥用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因故需要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应根据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是否作出接受辞职决定. 首先是法定性.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其任代表职务期间,除依法被罢免、终止或自行终止代表职务外,对因故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其辞职程序按照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似文献   

15.
选举制度是民主宪政的基石,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科学与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完备程度.近年来,如何建立能上能下的代表进退机制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一些地方人大也在积极试水代表辞职、罢免制度,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代表进退路途积累了经验. 健全完善代表退出机制的意义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定职务,通过疏通代表“进出”渠道,建立一个“能者上,庸者下”代表“退出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围场县人大常委会落实省、市提出的“梯形代表联系网络”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创新活动载体,在市、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中创造性地开展了以“大力增强职责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主题的代表履职“三项活动”。全县市、县、乡三级代表2104人,共联系选民4547名,收集选民意见建议1818条,为选民和本选区协调解决帮扶资金700余万元,办实事2700多件次,帮扶620户贫困户脱贫,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要依靠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县、乡两级基层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90%以上,他们的履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情况,体现着人民通过代表实现当家做主的诉求,因而值得重点研究。  相似文献   

18.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管理国家事务。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代表的人身自由的保护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活动或者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  相似文献   

19.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代表工作在制度构建上日益增进,人大代表日渐步出“吃馒头、举拳头”阶段,走入了真正行使权力的佳境。然而,制度永远不会完美无缺,当人大代表的履职,以及他们权力的使用出现缺位或者不到位,探查问题出现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之道,就变得异常关键。  相似文献   

20.
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曙光 《河北法学》2002,20(6):43-4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大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而我国公司法却未确认这一制度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缺陷 ,同时也使司法工作中无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乃至诉讼法上的一个新课题 ,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时 ,应力求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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