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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刘用军 《法制与社会》2012,(24):222-224,234
法学专业就业率走低的原因有法治进程和文化背景因素,但主要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教育模式、专业开设和分类培养出现了问题,简单说,是整个现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法律教育没有遵循法律职业的特性规律进行培养,将法律人才的职业化等同于普通自然科学学科的职业化,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却无法培育出社会真正需要的高端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确立为精英式职业人才,并在学制,人才分类和教育模式上加以调整,这既是对就业问题的回应,更是法学教育本质的历史使命使然.  相似文献   

2.
郭为禄 《法学》2020,(4):3-18
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最终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推进。发展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应该致力于培养德法兼修,"既懂法学,又懂医学",兼具良好理论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优秀法学人才。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其担负的使命、与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之间形成的落差表明,以明晰、科学的指导思想带动积极、有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完善公共卫生法学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具有全局性意义,应探索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协调机制,加强学术创新、理念创新,分阶段实现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使命。基于以上设想,必须积极优化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构建公共卫生法治科研创新体制机制;与实务部门共同推进产、学、研的全面合作;推进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3.
种若静 《中国司法》2007,(10):102-105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各国法治国家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司考模式和法学教育制度,两者最终皆为法律职业指向,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章辉 《法制与社会》2010,(6):232-233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和输送人才,而法律职业是法律人才就业之首选,此外,还可以为法学教育提供实习基地、反馈教学效果。大庆市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更加需要法律职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廖焕国  杨瑞兰 《法制与社会》2010,(15):233-234,237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均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状况,却又给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带来冲击。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亟需革新,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6.
论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税收法治的发展需要大批高素质的税法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尚不能满足培养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及其教育工程的实施 ,是实现我国税法学教育现代化和培养高素质税法职业群体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7.
张平 《法制与社会》2012,(17):217-218
应用法学亦即指“应用法律之科学”.应用法学案例教学应当选择真实案例进行“实战演练”,可利用现代教学仪器设备,将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融入课堂教学过程之中,采用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互动式教学方式,训练学生找寻法律规范、探寻法律事实和裁判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实务能力,并在训练“动态”中找出差距,提升能力,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链接,造就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相似文献   

8.
琚磊 《法制与经济》2013,(4):108+110
法学教育培养和造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人才,为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因此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文章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定位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法律职业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职业的发展与演变,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而法学教育一开始就担负着促进法律职业的职责,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相互促进。因此,我国在确立法学教育体系时,应理顺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知识、素养和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法学教育面对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明显地显现出其知识结构的缺陷。针对于此,在培养法学人才 方面,应区分法律精英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法律精英教育高于法律本科教育,取消法律本科教育;法律常识教育主 要普及于中小学教育。这样,就可以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阐述了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特有概念和专门用语的内涵,强调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最终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本文还就现有的国际私法著述对英文the proper law的译法进行了评析,并指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术语本身就含有"适当的所适用的法律体系"的意义,故不宜夸大"适当准据法"的作用,也不宜照搬于中国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12.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法有关问题简介如下: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  相似文献   

13.
池海平 《河北法学》2004,22(12):11-14
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再次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的基本方针加以确认。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而要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就必须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它是实现现代法治的观念基础,也是评价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对于法律至上观念的理解,不仅要从法律自身来理解,而且要从社会关系的层次上,从人们的理性选择等角度进行深层次的考虑。正试图从现代法治的理性选择的角度论证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司法解释是与法律适用相伴生的活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由法院或法官任意行使的权力,其中"尊重法律"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基本规制.本文探讨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明确了"尊重法律"作为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并通过"推定法律的合宪性"、"规避合宪性审查问题"、"解释任务的阐释性"、"尊重立法解释"等四项内容,具体地界定了"尊重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尊重法律原则"也自有其适用的限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解释原则来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15.
韩志红  付大学 《法学论坛》2005,20(3):104-109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单纯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为原则,法官确认为补充".所谓"法官确认"是指由法律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种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依据该标准和程序对涉及的争议客体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依法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应将信息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实用性、私有性和有益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邓正来 《河北法学》2008,26(3):2-16
中国法学界的"全球化论辩"可以从"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态度加以分析。以"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区分为参照性判准,可以发现,"反法律全球化"论者与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中的"唯法律全球化"论者其实都处在着同"去国家化"相关的"法律一元论"这一层面上,只不过前者主张的是"国家法律一元论",而后者主张的是"非国家法律一元论"。"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在全球层面上展开的包含"法律国际化"的进程,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论"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论"的开放性进程。中国法学论者之所以尊奉"法律一元论",实是因为教条性地尊奉"法律的唯国家意志论"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两个经典论说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市场孕育期、市场建立期和市场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国家-市场"尺度的变化均是反垄断法生成的主导力量.不同阶段的反垄断法实施的焦点有所不同,而其主要的瓶颈在于制度缺失、执行乏力和体系失调.结合伯克利观察法对法律类型的划分.在"自治-回应"型法理念的构设下,<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一个理性的预期.  相似文献   

18.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10,(6):104-107
拍卖既有典型的买卖合同性质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拍卖行对拍品的瑕疵担保免责是拍卖行业的国际惯例,对这一免责条款,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从我国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现行规定及其适用、拍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拍卖法的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不担保条款进行法理分析,以期为这项条款的正当性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9.
"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世伦  任岳鹏 《法学家》2006,1(1):121-128
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之中.根本法(宪法)应以人的普遍人权为本;私法(市民法)应以人的市民权为本;公法(公民法)应以人的公民权为本;而社会法作为新近产生的一个部门,应以人的社会权为本.  相似文献   

20.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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