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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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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法律文书证实,中国古代最初的混合法发端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王朝沿袭了这个传统,确立以"律"、"令"为主体的成文法和"廷行事"、"比"等形式的判例法之法律样式,并在其司法实践中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建立起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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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律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成文法立法的不足及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不适应,各朝又创造了例等法律形式作为制定法的补充。研究这些判例制度及其特征,有助于我国今天的判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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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规则与法官职业--兼论法官判案的创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判例规则是由法官所创造的、在判例中所蕴含的对其后的类似案件具有类似拘束力的规则和原则,它不仅是法律的重要渊源,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以之为中心构成了独特的判例法体系。判例规则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在于司法活动的典范性、人类交往行为的可重复性和类似性。该规则具有开放、进化、不确定和借助个别正义达致普遍正义等特征。判例规则与法官职业之间形成明显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官职业缔造了判例规则;另一方面,判例规则完善了法官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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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法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成文法典下判例法与非成文法典下判例法。这两种类型的判例法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两者亦有相同的地方。中国古代判例可以分为创制型判例、补充型判例和解释型判例;判例的作用可以分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作为新立法的依据三种;论证类型有严格类比推理与说理中高度伦理化说理两种;从适用特点上看有相应的逻辑体系,在适用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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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国传统法自秦玉朝后,与高度统一的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统"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律"的制定、执行和礼的价值观(法的精神)方面.在"一统"的前提下,传统法按其效力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其表现为古代社会中礼与法的多种形式.如礼所包含的朝廷的纲纪、社会等级、家法族规等;法所包含的朝廷各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的宪规章程以至政府认可的乡规民约.鉴于中国传统法的产生背景及特征,本文认为在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使用"民间法"一词,即扭曲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派有关"民间法"的定义,又不符合中国传统法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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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判例法制度。一为以英美两国为代表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二为以德国为代表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 英国是判例法制度的始作俑者。当今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各国将判例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赋予判例以法律的拘束力,并一直奉行以遵循先例原则为特征的判例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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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例制度概述 先例制度是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制度.它是一种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内部联系的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体系.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先例制度,与"判例法"在本质上都是"法官造法",但理论界认为"先例"比"判例"更适合我国的法治语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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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是法律具体化的一种模式和现实成果,为立法提供物质材料,具有造法功能;判例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官的整体水平,并促进司法公正;判例是鲜活的法律教材,是人们理性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模板;判例是司法裁判的终点,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起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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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特有概念和专门用语的内涵,强调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最终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本文还就现有的国际私法著述对英文the proper law的译法进行了评析,并指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术语本身就含有"适当的所适用的法律体系"的意义,故不宜夸大"适当准据法"的作用,也不宜照搬于中国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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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负担的那些超出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且符合社会价值和期望的责任,确认这种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为"软法",它主要通过责任目标内化于企业的商业行为和治理结构之中,以实现企业的"自我管制";通过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谈判抗衡力量以实现市场的自发对抗;并以声誉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作为责任的实施机制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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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虚化"并不旨在降低权利在民法典的核心地位,而是从形式上来分析,过去权利是一维的、平面的,而现在权利是多维的、立体的,从其他维度观察时,可能就"虚化"了权利和民法典的关系.首先,对权利的保护应更多从权利与权力这一对范畴来研究.其次,由"强有力的智者"到"弱而愚的人"决定了对权利的区别对待,由单行法调整需区别对待的权利.再次,新理性主义阶段,法典(立法者)与判例(法官)的沟通必将十分重要,同时期也是程序法实体法并重阶段,应更多关注权利实现和救济的程序.最后,权利恰恰是嵌入在社会大格局之中的,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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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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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概念与"大军事法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各国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理解都超越了古代“军法”的范围,而我国对军事法的理解更为宽广,从我国军事法学创立至今,都以“大军事法观”为通说。我国军事法以维护和协调国家军事利益为实质,对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活动和非军事活动加以规范,符合法理逻辑和我国国情及军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