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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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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继超 《求索》2013,(8):201-203
股东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即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股东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一项旨在维护个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发轫于1843年英国FossV.Harbottle案,历经股东派生诉讼被否弃、股东派生诉讼被重启继而“大多数规则”被突破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广泛运用等历史过程。如今,股东派生诉讼已发展成为两大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于2005年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然而,该制度相关条款尚存有缺陷,如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简单且苛刻、关于侵权行为的可诉性规定不够周延、股东派生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等.此立法之不足虽受制于当时利益主体之相关博弈.但长此以往必将破坏经济运行之社会公正。为此,完善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需在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诸方面加以改进与构建。  相似文献   

2.
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于现代公司法制不断发展的时代。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当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高、前置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律师费用分担不合理、双重派生诉讼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等不足,应从调整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细化前置程序豁免规定、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增加双重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等方面着手改进,以期完善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  相似文献   

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护公司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定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是进行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4.
刘康复 《求索》2008,(10):155-157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实际上是由公司控制股东所操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听命于公司控制股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为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弊端,公司法设计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中小股东通过派生诉讼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解决公司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确保中小股东利益不因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受到侵害。股东派生诉讼在本质上并非维护公司利益而是解决公司内部争议的制度,无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对公司的利益均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法律无须赋予公司任何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5.
王天习  梅笑寒 《理论月刊》2004,(10):125-128
股东诉讼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我国在这一制度上却很不健全。本文从股东诉讼制度的两大构成出发,阐述了我国建立股东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引进并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立法的缺失往往会导致实践的混乱。本文试通过思考基于我国实际应如何构建公司在股东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7.
略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岩 《前沿》2002,(11):120-121
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都存在这种制度 ,它的理论核心是股东诉权问题。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公司。成为原告须满足三个条件 :股东身份的拥有、持股时间、持股数额。被告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致害人 ,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 ,也不是被告 ,它处于一种特殊的位置。  相似文献   

8.
董事责任保险在英美等国家已经相当普遍,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在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考察该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关系,并分析由公司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否具有可行性,最后,展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徐纯生 《湖湘论坛》2005,18(4):65-67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在制衡机制及诉讼结果归属等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仍然未有明确的规定。对国外比较典型和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制衡机制及诉讼结果的归属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制度,从而全面启动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当鼓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解决好当事人诉讼适格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问题、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问题、股东诉讼的费用担保问题等,从而真正实现股东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何悦  李颖 《中国发展》2010,10(2):56-58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12.
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而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的范围扩及逻辑上有合一确定必要之情形,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之扩张,使其不再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以既判力扩张为合一确定判断标准的观点也应得到修正。在债权人先单独起诉股东时,因具备逻辑上合一确定之必要而应赋予债权人追加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债权债务这一基础事实所采取的有利诉讼行为及于全体,所有不利诉讼行为仅及于自己。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已从初始制度均衡走向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将调解制度作为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从审判方式中分离出来,并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造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诉讼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却对诉讼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明显偏离了诉讼制度确立的本意,使人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15.
隐名股东问题是自公司制度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弥补立法空缺,提高法律位阶,与间接代理制度相配套,对于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表明,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公司诉讼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今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此问题上有了很多的进步,但仍有一些理论依据的缺乏和制度安排的不足。本文以该解释(三)为视角,从理论上对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及相关重要的特别事项作了展开式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实现理论上的圆满并提供对实践上的帮助,促进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与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不恰当的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确立恰当的诉讼模式,理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恰当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这种恰当的诉讼模式就是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8.
迄今为止,我国已累计出现10余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例既是"能动司法"理念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突破,也提供了公益诉讼的若干原告模式。比较不同模式的司法成本,不难发现,以检察机关为主,以政府职能部门和环保组织为辅的联合原告模式,最易于降低司法成本和分散诉讼风险,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最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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