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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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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7):121-132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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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公款被挪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的要件之一,挪用公款归集体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准确认定公款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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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 ,也应视为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私利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 ,也可构成本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 ,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 ,前者也可构成本罪。对“集体”挪用行为 ,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 ,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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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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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不同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它并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他单位”不应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私有与公有之别,其外延应该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单位;该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第384条挪用行为和“归个人使用”的修改,有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之规定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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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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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的定性问题单位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对以上情况应以挪用公款罪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通过单位集体讨论的形式将公款挪出,实质上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客观要件,本质上也对公款的使用权造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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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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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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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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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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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挪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日趋突出。被挪用的公款,除了由挪用者本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个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使用外,还有相当数量被挪用的公款是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上述三种活动。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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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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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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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立法本意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刑法调整范围及其打击力度考虑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图私利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