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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处置,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对侵权物及其制造工具的处置请求,是请求人为了确保被请求人能从根本上停止侵权而进一步提出的主张.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中心,建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物司法处置制度,并具体论述该制度的主体范围、行使条件、权利限制、处置方式等内容.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规则,原则上赋予著作权人销毁著作权侵权物的请求权。除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解释路径外,添附理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学理解释。在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上,适用对象、意思表示、过错、与侵权行为的关系、法律后果等方面,添附理论都具有较大的兼容性,其解释著作权侵权物是可行的。著作权人原则上可以通过添附理论取得著作权侵权物的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避免了销毁的浪费;著作权人不能通过添附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则构成了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而予以明确;著作权人取得所有权后,也可以同时适用物权制度中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规则,从而保障著作权侵权物使用者期待的交易安全;相较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学理解释,添附理论可以在不减少行为人利益的前提下,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虽然添附理论解释著作权侵权物不是著作权法所必须的,但其作为一种学理解释,可以较好避免添附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的局限,同时也对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完善有较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之一。根据专利法和司法实践,对确立不侵犯专利权的起诉条件、司法管辖、抗辩方式、侵权比对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对业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5.
由于案件的涉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较为特殊。受到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渊源不完善的限制,我国法院往往简单地将我国法律直接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对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的讨论中可以得知,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以适用请求保护国法为原则,同时在遵守现有法律渊源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等问题加以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6.
张晓都 《现代法学》2003,25(4):158-162
知识产权诉讼中,不只是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请求、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非故意侵权人对知识产权财产权权利人的懈怠行为应享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诉讼中,不只是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请求、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非故意侵权人对知识产权财产权权利人的懈怠行为应享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对知识产权人和救济制度各自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情况简单,易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救济程序效率更高,而对于情况复杂,难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司法救济程序效率更高,因此目前“双轨制”的存在仍具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其程序运作、实体处理等方面,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法律性质、受理条件、审理方式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去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金华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诉讼中,不只是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请求、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刘宁 《科技与法律》2010,84(2):78-82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诉讼,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和有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司法操作并不统一,甚至成为规避知识产权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的程序手段。通过对现有学者观点的梳理和现实个案的剖析,对该类诉讼的法律依据、法律性质、受理条件、司法管辖及与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的关系等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规范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相似文献   

12.
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是,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普遍,且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适当,尚存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该计算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当性水平的提局。  相似文献   

13.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因源于一国法定、反映该国政策而具有绝对地域性,以致各国在司法裁判中多不承认他国知识产权法得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贸易往来的密切,固守绝对的地域性已不足以应对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故产生了基于效果和基于行为的地域性突破模式。其中,基于效果的突破模式立足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不仅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干涉他国知产政策、侵犯别国发展主权、阻碍知识产品流通、影响国际交流合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我国司法实践应摒弃径直适用法院地法的思维惯性,对请求保护地法作出合理解释,确立“以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为一般,有限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例外”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4.
马治国 《知识产权》1996,6(1):41-41,36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15.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16.
过去商标侵权物品处置主要以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手段为主,不能满足私权救济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63条确立了废弃请求权规范,有助于弥补公权力手段处置商标侵权物品的不足,完善"原权-救济权"的权利链条,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在平等主体的私法领域内,权利人请求处置商标侵权物品,与他人对载体享有的物权产生了冲突.从权利起源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并无法理位阶的先后,两者冲突由法律规范重复评价所起,何者优先要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商标废弃请求权限制物权是经济新常态下以创新驱动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商标废弃请求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调整与限制,比例原则应贯穿侵权物品处置的始终,并在司法中确立该请求权的合理界限.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18.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19.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20.
刘峰 《知识产权》2008,18(2):50-54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对知识产权人和救济制度各自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情况简单,易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救济程序效率更高,而对于情况复杂,难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司法救济程序效率更高,因此目前"双轨制"的存在仍具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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