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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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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分析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概念、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等进行界定,对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中对其的认识不同,表述亦不同。1-认为:房屋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约定结算的基价,包销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某些销售代理权利,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买入剩余房屋的一种合同。①2-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相似文献   

3.
夏楠 《法制与社会》2013,(19):58-59
商品房预售作为房屋销售的一种普遍方式,在房地产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商品房预售采用"先售后建"的方式,从而决定了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复杂、标的物不可预见、履行期过长等一系列特征。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学说,宜认定为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4.
浅谈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温杰 《法制与社会》2011,(1):106-106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不正当的参建、联建和重复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对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建设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房地产商促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违法现象严重、广告纠纷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被房地产发展商广泛采用。但在目前,房地产发展商虚假的销售广告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在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本刊特约本文作者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现状出发,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者特别指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发布违法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发展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房已成为居民住房的主要形式。商品房预售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最主要的商品房销售方式。本文将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出发,阐明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涵,剖析在商品房买卖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而探讨如何完善在商品房预售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交易活动中,商品房(包括商住楼、写字楼、公寓、别墅等)买卖活跃,现房买卖与期货预售(购)并存,其中以商品房的期货预售(购)居多。众多的房地产商为扩大销路,在给予各种优惠条件的同时,采取公证证明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的方式吸弓喀商,促进销售。这样一来,给公证处带来新的情况、新的困难。笔者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目前商品房预售(购)的几种情况商品房预售即期货预售,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三资公司)将正在建设中、尚未建…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利,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是有利益上的威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牛睿 《经济与法》2001,(11):48-48
近些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福利分房已逐渐取消,购买商品房已成为人们解决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全国各地情况来看,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的投诉和诉讼案件明显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消费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甚至引发集团诉讼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房的销售环节。为了尽快完善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杜绝与防范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2.
正近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了"零首付"的促销方式,北京亦庄的某楼盘也出现了"全盘无首付"促销活动,成为了北京首个"零首付"楼盘。而对于这种不同寻常的销售模式,购房者多心有余悸地采取观望态度。"零首付"是否真的有那么便宜?是否会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3.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90年代初期驶入了蓬勃发展的快车道,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特点,但由于房地产的立法不健全,房地产市场机制也不够完善,导致商品房买卖纠纷成为社会投诉热点和关注焦点。本文从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切入,由此引出我国房地产销售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销售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生活》2011,(9):55-55
2011年5月1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的任务是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从价格监管层面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相似文献   

15.
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面积误差纠纷一直是购房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1)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在预售情形中,房屋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一般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予以测定。因此说面积不符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个问题———合同约定面积和实测面积不符,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这个问…  相似文献   

16.
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17.
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18.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尺度,规范了商品房交易行为。但随着商品房销售模式的变化、房价的波动以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新的特征,司法解释既有的规定面临新的挑战,表现为与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法律、政策的冲突与协调,新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联案件等不断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实践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楼花按揭中的担保链及其优越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楼花”一词来自香港,是对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的形象称谓;而楼花按揭则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交付前,房地产开发商与置业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而余款则由置业者的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所购商品房作担保,其后分期还本付息;同时又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购房担保方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楼花按揭制度不同于  相似文献   

20.
张雅洁 《法制与经济》2009,(22):114-115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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