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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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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衍生合同     
《北方法学》2022,(4):34-50
衍生合同是指从母合同中分离出部分内容而形成的子合同,其因体现母子合同之间的衍生关系而得名。既有合同法理论与金融衍生品法律研究均忽视了衍生合同。合同衍生有别于合同演绎、合同合成等传统合同生成方式,不同于无名合同类型中的混合合同,也不同于演绎一般合同而得到的特殊合同。它可能将母合同的次要或附随义务上升为其主义务,并可能重新组织权利义务网络,这可能会减少交易成本、产生新的交易风险并打破权利义务的均衡状态。从合同衍生、合同演绎、合同合成三方面可理清合同“族谱”的脉络,借助合同衍生的规律可探索法律规则的生成规律。合同衍生中所蕴含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可在金融衍生品合约、无名合同等纠纷裁判中为“最相类似合同”的认定及其参照适用等提供初步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 ,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 ,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 ,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 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 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 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 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 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工程采购合同。就其性质而言 ,公共工程采购合同及由行政机关决定执行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其他工程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其余为民事合同。从发展趋势看 ,作为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较大比重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中行政合同种类可有可无 ,而是特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其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7.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一个易混淆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成立的合同则很难谈得上合同的生效。本文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一般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一部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并不是同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就需要未生效合同来进行连接,关于未生效合同的性质如何,包括哪些类型的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当事人在未生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9.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就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某个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而签订的协议。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不能将其归类为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更符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  相似文献   

10.
契约自由原则相对化与定式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晨航 《河北法学》2004,22(3):40-45
主要关注于定式合同基本性质 ,以便促进中国定式合同的研究水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探讨在合同自由原则由于种种原因逐渐相对化的历史条件下 ,定式合同是否仍然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结论是即使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但是并没有使得定式合同丧失合同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11.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08,(4):48-48
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和合同中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鸿渊 《行政与法》2002,2(1):70-73
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合同,违反这样的合同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存的在合同责任。因此,大量符合成立要件的合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或批准等手续而变成一纸空文。随着新合同法的颁布,我们有必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进行再认识,分清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弄清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的责任性质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无效合同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作了重新表述;二是将代理无效的合同从无效合同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在无效合同之外,增列了可撤销的合同.由于代理无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立法上曾有"渊源”关系,加之可撤销的合同与前二者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有时呈交叉状态,所以本文对无效合同、代理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作了一并研究.此外,本文对与无效合同等相关的破产和仲裁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4.
在电子合同在合同签订中所占比例不断增长的关键时期,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性入手,阐述了因二者差异而带来的法律上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合同管理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全面性的综合工程,从最基本的要素入手,通过建立合同审核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合同授权机制,规范合同印章使用,构建简洁易行、科学高效的"1+3"合同管理体系,将会快速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吴一平 《法学杂志》2006,27(5):94-96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未作严格区分,理论研究也不多见,学者大多主张不加区分,因而许多合同法论著和教材对合同的有效和生效的概念往往混用。本文在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加以严格区分,以廓清合同效力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依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只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既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立权利,也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来越多的合同涉及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都是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的合同,两者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又有很大差异。本文试图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两者作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9.
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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