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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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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1,(6):97-108
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2.
自正法 《法学论坛》2024,(1):148-160
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合规整改的创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在学界形成了三种立法进路,即“认罪认罚融合说”“特别程序独立成章说”“特别程序+企业合规法并行说”。从地方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激励和督促部分涉罪企业建立了合规体系,但同时存在着适用对象类别偏差、范围狭窄等问题。有必要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起诉便宜主义、修复性司法理论三个法理维度重新审思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应区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并以是否具有企业独立意志明确归责方式;适用刑期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适用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刑事案件。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考量到涉罪单位和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及修复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通过评估企业合规建立或整改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危害行为的可修复性,进而综合裁量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3.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验的全面铺开,需要及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在吸收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和本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既可以为涉罪企业提供“改正自新”的机会,也有助于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言,为改变“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格局,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制度进行建构,并重点解决好适用对象、条件设定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至于刑法的修改,建议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模式,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事后合规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美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经历了上级责任原理、同一视原理、集合责任原理等历程,从早期重视客观方面的行为到如今日益关注企业内部的自身特点,体现了不同时期法人犯罪制度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考量方向。虽然犯罪圈的扩大导致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增加,但归责原则的发展和诉讼机制的更新为法人刑事责任的减免提供了相应的渠道,进而实现了刑法从惩罚犯罪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转向。借鉴美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我国刑法应明确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单位过失犯罪的主观过错形式。在诉讼机制方面强化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减免功能。  相似文献   

5.
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当前关于单位犯罪成立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忽视了单位意志的独立价值和判断标准,过于强调单位行为的集体性而忽略了单位治理结构的复杂性。随着合规实践的发展,单位意志的司法意义进一步凸显。承认单位意志的独立性、间接性和依赖性特点,是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前提。但是,单位意志独立评价不依赖严格责任制度,我国无需为此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严格责任。在犯罪中评价单位意志,可以建立从单位实体到单位意志的双层次判断模式,以单位人格独立为基本前提,且把财产独立作为单位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当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时,可否定单位意志。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企业合规有效性与无效状态下的双重路径。在开展合规计划的企业中,合规是分析单位政策、文化等进而确定单位是否具有犯罪意志的根据;在未开展合规计划的单位,应当建立以财产独立为基础,以单位决策机制为依托,以推定单位意志优先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7.
董文蕙 《法学》2023,(12):87-103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范围包括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却被不当扩张适用,加剧了对合规改革的质疑,应以“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概念来框定其合理边界。单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齐备了单位犯罪的行为要素和意志要素,但刑法规定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犯罪;双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具备单位行为法律外观、组织体致罪缺陷和欠缺单位意志的自然人犯罪。涉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虽无刑事责任却需承担组织体责任,将其纳入“刑行一体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欠缺单位不法行为并不存在组织体责任,不应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因而在涉案企业主动请求和企业有强制性合规义务的情形下,应允许例外考量。涉案企业合规作为“强制的自我规制”蕴含着“权利-权力”之法权结构的冲突和平衡,因此需警惕制度滥用。实践中任意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将企业合规激励效果不当转移分配至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责原则,使合规不起诉变异为放任主义的替代措施,损害了刑法权威,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8.
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或归责标准是侵权行为法当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过错责任的一元制原则、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或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元制归责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它是“公平负担”或“衡平责任”的一种错误表述。  相似文献   

10.
现有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均未有效地解决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刑事责任原理。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应包括:一是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本身,也即行为归责,是一种因果关系意义上的客观归属,具有法定性、利益性、身份或业务择一性、代理性等特征;二是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是一种责任承担意义上的主观责任归属,强调单位行为人的主观可归责性,具有整体性、间接性、双重性和特定程序性等特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同时,单位人在行为归责的前提下,也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是一种主观责任归属。从行为归属到责任归责,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借此得以重构。  相似文献   

11.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为了确保食品、药物及环境等涉及公共福利领域的安全,美国法院发展并确立严格刑事责任制度,该制度包括公共福利犯罪原则和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确立环境严格刑事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刑法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环境法遵守方面的效率。公共福利犯罪原则和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减轻了美国起诉部门的证明责任,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提高了犯罪的成本,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体现了美国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保护优先和效率优先。  相似文献   

14.
李勇 《政法论坛》2022,(1):132-146
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5.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7.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18.
This paper offers a methodological intervention into the study and understanding of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with respect to corporate crime. We advocate Pierre Bourdieu’s “praxeological” sociology as the bases for what we hold is an innovative model of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The praxeological or relational approach offers structural analyses that take seriously the constructivist fixation with meaning, subjectivity, and perception without succumbing to the limitations of an interactionist conception of power. We first show theoretical affinities between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 and Louis Althusser in order to highlight their shared concern with subject formation and their respective conceptions of “mis/recognition”. As this provides us with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 more robust theory of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than is commonly found within the corporate crime literature, we argue that studies of corporate wrongdoing would benefit from rethinking the conceptions of compliance that currently shape corporate crime scholarship. We then demonstrate the benefits of this praxeological approach to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through discussion of the state’s efforts to discipline corporations through criminal law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Kingdom.  相似文献   

19.
詹红星 《时代法学》2006,4(2):31-35
严格责任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没有主观过错或起诉定罪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制度,但它的内容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修正。严格责任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目的、刑法谦抑这些制度是能够相容的。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是现代刑法机能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罪过理论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20.
庄绪龙 《法学家》2022,(1):84-97
无论是从法哲学视域的公正视角还是司法实践的立场,基于同一笔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则已被普遍承认。然而,由于上游犯罪来源的多样性与下游犯罪的相对单一性特点,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书”下,着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将自首、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模糊化并人为主导“减轻处罚”结果,技术化地创设“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从犯”规则,对下游犯罪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然而,上述方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实质关联。事实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赎罪”抑或“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实质从宽的理论根据。具体而言,下游犯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案发前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相对不起诉”,在上游犯罪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免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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