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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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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和王乙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丙。2005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王乙出资大部分)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一家三口居住其中。2006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共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张丙由张甲抚养,王乙每月支付张甲五百元作为张丙的抚养费:(二)双方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归王乙,王乙须返还张甲的出资六万元人民币;(三)因张甲无房。保留张甲在该房内的居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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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轻的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短短的三个多月就闪电结婚了,男方按照当地婚俗给予了女方一笔数目不菲的钱款。谁知,婚后仅五天,双方就因琐事闹出矛盾,女方离家出走,男方便将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女方则认为男方给予的钱款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那么,男方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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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与时俱进。对于婚姻的的态度相较上一代人,也有了较多的区别。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许多传统的习俗,如作为婚姻礼数的婚约,及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的彩礼,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会产生相应的人员社会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基于该情况,如果双方的关系发生变故,在会在后期出现许多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如彩礼性质界定、数额的确定等。本文对于婚约的性质、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进行了粗略的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及几点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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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男女缔结婚姻前,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一定财物的婚嫁风俗.“彩礼”在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六礼”制度中“纳征”,此时是一种礼节性程序.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文明发展,给付彩礼的婚嫁风俗也发生巨大改变,但就彩礼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一直争论不下,从而导致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彩礼的起源出发,通过对彩礼性质的分析,对我国彩礼返还规则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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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社会性别方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中存在有对女性间接差别对待之嫌。因此,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完善立法,使两性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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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在我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我想要离婚,他在电话里也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因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现我想通过法院离婚,请问,我之前和他通过电话商谈离婚事宜的录音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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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这两条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法规范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首先,规范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结婚方面仅仅调整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的结婚问题,而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要认定这些婚姻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这些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过于单一和片面.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比较复杂,各国的规定在理论取向和全面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这样,不但会造成“跛脚婚姻”(Iinping marriage),也会由于规定单一,使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适应性,并且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下面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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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婚约纠纷在我国数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处理不当。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看,婚约一节是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婚约一节应规定婚约的成立、效力、赠与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等。新中国成立之后颁行、修订的《婚姻法》始终没有规定婚约制度。有关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前三项内容:首先,《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答》)规定了订立婚约的要件和效力。即“……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婚约解除之后赠与财产的返还。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是,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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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彩礼,丈夫四处举债,婚后为躲债主追偿.丈夫玩起隐身。不久前,寂寞的妻子一纸诉状要与隐身丈夫分手。6月19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陶某离婚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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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在城市婚姻中的表现形式已经从传统的订婚提亲转变为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予,《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在众多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经常被作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但法院在这方面行使的自由量裁权程度不一,导致应返还的婚约财产认定不清,急需对彩礼进行解释和界定。文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归纳总结相关的学术论述对彩礼提出了两种形式的界定,并探讨了其不同的构成要件,旨在为具体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