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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2.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由于对该条的理解不一,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很不一致,尤其是“参照”本身因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强制性,而影响二审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因此,完善二审程序、确保二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试就二审程序规范化改革问题谈些设想以供探讨。 l.应建立动员撤诉制度。上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上诉人上诉明显无理,可以动员其撤诉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实践中的一种习惯做法,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而且近年来无理上诉的明显增多,有诉必审的作法可能导致一些确实有误的上诉案件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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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一种是第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这两种案件,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相似文献   

6.
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直接关系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审理范围的修改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  相似文献   

7.
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但除二审程  相似文献   

9.
一、殊途同归:程序与实体的冲撞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程序,在我国,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种。其中,二审程序是由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而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或检察院启动,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两审终审制相适应,法律规定上诉构成引起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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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证据补查程序的现状[1](一)无专门的证据补查程序刑事二审程序中各主体的证据补查,法律上仅有参照一审的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证据补查权时,提出补查要求的载体无统一规定,有的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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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也作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我们的现实审判活动中,却存在一些无视法律严肃性的不正常现象。有的基层法院为了避免上诉审法院改判他们所判的案件,采取“打内堂”方式,把一些案件要定什么罪判什么刑的意见事先拿上去,要二审法院表态。个别二审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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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确定了诉讼费归谁负担,且写法不一。有的写“本案上诉费由上诉人负担”,有的写“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还有的写“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如此等等。笔者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不应确定诉讼费用归谁负担,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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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上诉、抗诉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主要业务工作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开庭审理二审程序案件,特别是如何进行庭审调查阶段的质证,规定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如何参照第一审程序,难免认识不一,出现执行中的差异,本文试就二审庭审质证问题,作一探讨。一、二审程序庭审调查质证的现行做法举证、质证是庭审调查的主要组成部分。举证就是提出证据;质证是审核证据,审查证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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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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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报核案件康永杰报核是指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经过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改判意见,上报二审法院复核的程序。在审判监督案件中,报核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何处理报核案件,程序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各地作法也不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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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二审程序的特点及成因对比一审程序,可以发现二审程序没有改变审判人员先走后审的审判方式。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就已通过阅卷、提讯等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对二审判决或裁定有了基本的主张;对二审庭审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方法,庭审各阶段的主要重点,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在二审程序中,检察员也不像在一审程序中那样承担着证实犯罪的唯一责任。对二审案件的审查,实际是检察员、审判员按照同样的审查方法、同样的审查标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同样的审查内容对案件进行审理。刑事一审、二审在刑诉法修改后的差异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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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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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几种类型张放军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审判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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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而实践中我们常遇到重新审判后又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没有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虽然觉得这种做法不妥,但又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请问,同一个合议庭审理二次以上上诉、抗诉的同一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合法?安徽读者杨巍杨巍同志:关于上诉、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二审法院应当另行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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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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