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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45-48
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区分,根据现有理论,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困境主要在于司法解释对该种类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从而保护的法益、客观行为和主要要素三个方面分析产生这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路径,即跳出过分强调二者区别的思维定式。以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进行执法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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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指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诽谤指通过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中伤他人。他人指诽谤者自身之外的特定的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2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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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既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无法定依据而闯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也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论。《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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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非法搜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成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擅自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也可以是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如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等。《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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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刑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长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4):5-8
从刑法角度审视家庭暴力 ,对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意义重大。根据刑法规定 ,家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侵犯的客体是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与施暴者有家庭关系的成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处理家庭暴力犯罪应注意区分非犯罪性家庭暴力与犯罪性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界限。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刑法规定的抽象性 ,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应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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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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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证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指实行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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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晓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2):39-41
故意传播艾滋病具有传播疾病的性质,但其危害特点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有根本区别。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具有故意和过失两方面的性质;传播艾滋病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侵犯的客体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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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利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1-82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 ,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的方式 ,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要划清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分析情节入手。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表现行为不同 ,侵犯的客体不同。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在行为、所有权、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三方面。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的目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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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错误致人重伤行为的处理原则应采取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即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情况。如果被害人对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反对的态度,属于过失,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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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16-127
当前,将信访活动中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评价已经常态化,成为信访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其中适用较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就现有案例揭示而言,刑事评价信访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标准随意和模糊而导致的评价失度问题。信访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可能带来如下三种危害:冲击现有寻衅滋事刑事及行政规范体系的自洽性,背离社会进步趋势下信访矛盾稳中有降的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的树立。构建公正合理的信访秩序,应在信访法治化目标中实现多元价值平衡,具体应在三重视野下权衡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寻求信访法制规范的体系化和正当化,准确把握社会效果与社会矛盾演变的规律,兼顾信访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性与内部矛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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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3):28-33
以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现实空间,随着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罪的犯罪场域被扩至网络空间。从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入手,分析网络寻衅滋事的两大客观行为要件,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进行客观认定,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及此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8.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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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必要修改为同一犯罪——挪用款物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同一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并为一罪的理论依据,也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统一归并为一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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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六)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民警认为凡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要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从侵犯客体来看,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例如,偷窃行为与盗窃罪,骗取行为与诈骗罪,抢夺行为与抢夺罪,哄抢行为与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等等。但是,二者在内容上不是完全对应的,并且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