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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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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在于持有毒品是动态还是静态这一客观行为表现作为标准,动态持有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能证实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时,应认定其为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在于代购毒品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只要证实代购毒品者具有牟利目的,对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3.
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药品,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也可以是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损害身体健康。因此,为防止滥用和违法消费,我国通过颁布法律,对其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9o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欺骗、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4.
刍议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 ,这是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从非法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危害、基本特征及境外、国外的法律来看 ,从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看 ,从涉毒犯罪的关联性以及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互关系上看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是必要的。在论述必要性的基础上 ,对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王亮 《中国保安》2004,(16):12-14
看过电视剧《永不瞑目》的观众也许还记得肖同这个人物,一个好端端的大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变得人性丧失、最后众叛亲离。《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专门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七至三百五十七条共规定了12项具体罪名,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想必人们仅从上述罪名中就应该对毒品犯罪有一些了解。细心的人也许会发现《刑法》中并无“吸毒罪”的存在。的确,在我国刑法中,对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界定为一种罪,因为刑法上罪行的构成要从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等等多方面考察,而吸毒行…  相似文献   

6.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7.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国内各刑法学书刊中的定义大同小异,基本将之定义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均为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这在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均无争论.(人们把此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在对犯罪对象是毒品的明知故意上.)但是,在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还设计了该罪的特殊(加重)犯罪构成,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的数量是一部分特殊犯罪构成完成的条件.那么,若满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基于毒品数量的特殊犯罪构…  相似文献   

8.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可以浓缩为贩运毒品罪 ,对进出国境的贩运行为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对在一定期间内贩运不同宗毒品的 ,如果存在连续关系 ,以一罪论 ;如果不存在连续关系 ,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可确定为“成交”  相似文献   

10.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持续增长,这是每个国家不可避免而要面对的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348条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司法机关又无法查证毒品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本罪的手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1.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成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擅自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也可以是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如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等。《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相似文献   

12.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既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无法定依据而闯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也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论。《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13.
《今日上海》2008,(8):63-63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禁毒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种植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14.
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重要罪名。人们对非法‘特有”的内涵与外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法律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洗钱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客体)和司法机关追赃,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主体,应排除“上游犯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明知”。洗钱罪的认定要注意本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本罪与窝脏、销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及首次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该会议纪要对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未予规定的情形及审判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答,针对"以贩养吸"的问题提出"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在此新形势下,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研究应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重视。考察司法裁判,各地方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差别,不同法官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侵犯著作权罪是直接故意 ,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及有关权益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只对几种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犯罪情况较为复杂的新型犯罪。实践中 ,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著作权犯罪人进行处罚时 ,要注意正确适用罚金刑和正确适用法律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8.
走私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我国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又侵犯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本罪为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9.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王静 《岭南学刊》2018,(1):77-82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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