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黄全 《政法学刊》2010,27(3):90-96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婚姻登记制度蕴含着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性质。笔者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对内对外效力进行分析,提出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第三人有证据效力。同时,主张对瑕疵婚姻登记应谨慎对待,不可轻易撤销。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艾围利 《政法学刊》2010,27(2):41-47
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效力层次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平 《法学》2003,(12)
从股权的内涵及其转让行为的性质、程序等角度 ,分析了股权转让效力的多层次性 ,认为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是其核心环节 ,并指出现有立法之不足和修改完善之办法。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房产行政登记案件也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之一。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与民事案件审判或执行的衔接和冲突,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如何进行救济出现了较多的争议。从分析房产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等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房产行政登记的实际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对房产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效力及其法律救济有更加清晰和系统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登记依据其应用领域不同,可分为私行政登记和公行政登记(或称行政登记)。私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私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公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公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行政登记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它只是一种灵活简便的行政管理方式或手段,具备多重性质。本文通过辨析,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定位,确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不同性质状态下的行政登记。  相似文献   

9.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
高菲 《政法学刊》2021,(1):123-129
经营者开展营业活动须经商事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但现实中,大量未登记的网络个体经营者却在从事营业活动,对现有强制登记主义和商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证照分离"改革后,商事登记确认的是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其目的在于获得公示公信效力,是商主体成立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其实质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为适应网络交易的新趋势,我国应当完善商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除商事登记外,还应当引入营业能力标准,将平台登记的作为商事登记的有益补充,进一步细化豁免登记的要求,承认未登记网络个体经营者的商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2.
沈国琴 《北方法学》2010,4(1):89-95
中国社会团体管理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制度,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制度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对于前者的批判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后者的反思却尚未开始。社会团体登记中应当包含行政确认的内容,也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内容,即从公民行使结社权组成社会团体层面来看,社会团体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从公民行使结社权组成法人型社会团体层面来看,法人型社会团体的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澄清这一概念,重新审视中国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明确从何处改革现有的制度,并提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正视社会团体登记权的边界和限度。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未来的土地登记将仍然具有多元目的,其中,确认、保护土地物权和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将会成为两大主要目的。至于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能否被削弱,要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而定。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突出表现在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批准权很大 ,几乎不受什么制约 ,但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登记没有明确的公信力。在我国加入WTO后 ,应和海外立法接轨 ,明确特定行政登记的公信力和国家责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仍然将公司等企业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列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致使行政许可的目的与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意义产生法理上的背离。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而公民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会危害公共利益。在公司设立领域,行政许可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无法和谐,导致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法理依据不充足。  相似文献   

17.
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可分性以及效力的相对性与可分性,包括效力评价不可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效力评价无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对象,但现行有关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表述的不科学性,“公共利益”规定的武断性,且忽视了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应根据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19.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