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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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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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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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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部队某A公司与地方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铜版纸300吨,总价款300万元,1996年6月1日前交货。合同还约定:合同订立后由B公司支付A公司50万元定金,若B公司违约,A公司可没收定金;若A公司违约,应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订立后,B公司如约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c1996年5月匕日,A公司通知B公司提货,B公司以情况有变、不再需要为由拒绝提货,双方即发生纠纷。A公司于1996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并赔偿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包括货物差价损失、货物出售前的运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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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目的港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或无人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现象。由于货物在目的港长期堆存,会产生大量费用和风险,围绕货物的处置、风险与费用的分摊,船方与货方会产生大量纠纷,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调整、规范。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虽然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在海商法未作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有必要综合两者的规定,全面框定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在货物交付不着时的权利义务,明确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并对两者不相适应、不易操作之处作出合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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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该法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并已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由出卖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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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运实践中,一些承运人或船长在卸货时都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正本提单后才准予卸货,这种不按惯例的情况时有出现,且有愈来愈多的趋势。承运人或船长这种主张,是依据凭正本提单提货这一基本原则来的,其做法虽不是国际惯例,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由此产生的纠纷正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海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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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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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地域管辖争议案的处理依据应是什么?张志松案情1993年11月26日,B市某造纸厂与A市某商品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A市。合同签订后,供应公司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到造纸厂里去提货并运往供应公司,运费由供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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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部B于1992年11月持其主办单位A厂的转帐支票购买c公司的化工原料一宗,提货后因帐户无款支票被拒付,催讨过程中,经营部B与C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未予兑现,发生纠纷,C公司以经营部B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系A厂申办的企业分支机构,将A、B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查实,经营部B是A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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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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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2)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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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严阵《邹文》认为,邹某第一次亲自提货的行为是一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邹某第二次委托他人持票提货,符合手续。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第一,提货发票使用问题。据《邹文》所述事实,邹某在提取电视机时,将提货发票交给了仓库保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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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某18日,南宁市某医院车库内发生一起爆炸案,爆炸后伴有起火现象。勘查现场提取到:乳白色塑料排污管两截及碎片若干(有烧焦痕迹);电路板一块(已烧焦);1.5及15伏干电池各一节;白色玻璃碎片若干、白色医用6号胶塞一只(胶塞上插有两截裸露铜线及一截火柴梗残段);导线数根;炸药残留物若干。检验:(1)炸药外包装:塑料排污管及白色玻璃瓶。(2)炸药种类:爆炸威力较小,且爆炸后伴有燃烧现象,化验检出黑火药成分。(3)起爆装置:电路板上有高压包、电容、三极管等残留物,经检验后确定其为燃气热水器上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