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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  相似文献   

2.
债权人撤销权也被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的文献上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指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3.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撤销权的立法宗旨与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  相似文献   

4.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从而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和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题。一、 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分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减少财产行为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行为的权利。《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程序及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因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见仁见智。许多法官认为,被申请撤销的行为都具有财产内容,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的案情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耗费较高的司法成本,所以应该按该行为所指向的财产金额,比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是我国目前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唯一专门性规定。按此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相似文献   

7.
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相似文献   

8.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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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11.
法律咨询     
我能行使撤销权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9年10月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最近,李某将其财产全部赠与给他儿子李大。这样,我担心我的2万元债权到期难以实现。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行使撤销权吗?江西读者钱安钱安同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在知道李某赠与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李某的赠与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相似文献   

12.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相似文献   

13.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14.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15.
撤销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虽就债的保全制度作了16个条文的解释,但其中撤销权仅占4条,有些问题很有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争议。本文试图就撤销权行使中不甚明晰的若干问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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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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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理论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为债权人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代位权。这无疑对保证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  相似文献   

18.
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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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王利明 《法学论坛》2001,16(1):3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第 1 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这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 ,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 ,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  相似文献   

20.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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