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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内容正式纳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界定提起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入手,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及检察机关自身机制,可为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支持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但是,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调查核实权,该项权力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特定调查职权,无法直接推定为法律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赋予。需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法律价值、法律程序等,建构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取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4.
《公安研究》2014,(5):93-93
侯登华在《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撰文认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原告主体资格。在基本法+单行法模式下,社会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单行法修订前,应通过司法解释规范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机构应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措施,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环节。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6.
近年,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纳入规定,使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做法受到了质疑。笔者拟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谈一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较之普通公民、环保组织或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职能上和制度上的优越性,同时也具有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当环境公益遭受侵害,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公众又无力或不敢维护环境权益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行为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环境诉讼形式,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考虑本土司法承载量的情况下,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和相应的诉讼模式。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不同情况下都应是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个人和社团则须经过请求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方能起诉,环保机关对于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并且无人起诉的案件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诉之类型和诉讼请求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同时,本文认为构建与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脱离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具体国情,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政府的不作为对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破坏公共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迫切需要一个适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本文抓住这一契机,围绕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展开,对我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造成了诸多限制。对此,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及调节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支持起诉方式,制定督促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抗诉案件的指导,通过检察建议全过程监督公益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3.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14.
何艳梅 《前沿》2009,(11):66-7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救济对公共利益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我国在现阶段宜赋予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15.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6.
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   

17.
胡唯哲 《浙江人大》2012,(Z1):58-6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众利益?2011年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意味着公益诉讼有望获得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18.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至今,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不断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取得较好效果。以C直辖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分析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制沿革和必要性,发现目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证据准备面临难题、计算方法存在不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从完善立法规定、强化证据准备、细化计算标准、构建管理制度、规范赔偿使用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9.
丁延松 《青年论坛》2014,(3):110-114
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尚未规定明确,这导致司法操作的困境,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应进一步明确收案范围,明确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建立配套机制以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黎弘博 《前沿》2014,(5):100-103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对环境污染加以救济的公益诉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起诉主体的资格求,遵循的是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导致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时即夭折。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救济途径。但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尤其是涉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明确,本文试图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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