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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7 毫秒
1.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对惩罚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立法缺陷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相似文献   

3.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5,20(3):117-120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但在共同犯罪的具体构成方式,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共犯上,却存在着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家庭成员只有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成为此罪的共犯,否则应认定为包庇犯。  相似文献   

7.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对于惩治一些作案手段隐蔽狡诈,难于查清的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的案例逐渐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更为突出,如广东省南海市市委书记戚火贵案、广东省湛江海关走私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等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为了在侦查环节正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9.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1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具有一般证据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属性: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证据方面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起了不少议论 ,有的学者甚至抨击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更重处罚的“合法武器”。笔者认为 ,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修改 ,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现象。我国《刑法》第 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按照文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立法部门为了适应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需要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  相似文献   

15.
于宁 《天津检察》2008,(6):35-36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来源”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一项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事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包括在财产状况方面。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伴随着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发生被揭露出来,检察机关单独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此,笔者仅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3年前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消除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严密法网,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不断浮出水面,一大批贪婪成性、疯狂攫取钱财的贪官污吏被揭露出来,  相似文献   

19.
于冲 《法学论坛》2013,(3):113-1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20.
在现行的犯罪理论构成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开始设立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争议。本文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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