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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奋剂入刑”并非强调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对兴奋剂问题进行源头打击。近期,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孙杨禁赛8年的裁决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国际泳联授权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来到孙杨家中进行赛外药检。现场,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检查最终未完成执行。 相似文献
2.
李小恺;于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6):94-100
毒品犯罪与地理学因素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运用犯罪地理学模型辅助分析毒品犯罪的内在规律,有助于实现地域因素对毒品犯罪控制工作的导向价值。毒品犯罪在关键环节上的地理位置坐标与各种地理学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构建毒品犯罪地理学模型的思路。具体通过犯罪区域分布模型、犯罪地点选择模型与合成模型,对毒品犯罪的实施地点、毒品藏匿地点等重要信息实现可视化分析和预测,在毒品犯罪区域防治中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和实用前景,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3.
于冲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伴随中国世界经济大国地位的确立和对外投资额的累积增加,海外企业商业贿赂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中国海外企业的整体形象,中国刑法体系应对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却严重准备不足。在中国海外投资突飞猛进的势头下,刑法应当承担起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维护中国海外企业形象的历史使命,因此,应重构符合经济大国地位的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设置符合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特征的罪名体系,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和国际司法合作。 相似文献
4.
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5.
于冲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6)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裙带关系,推动受贿人自首时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6.
于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92-95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绝大多数企业对网络营销的青睐,使得各种“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公司”开始风靡。伴随而来的涉及“网络打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商誉的案件也愈来愈多,对于“网络打手”通过网络实施诽谤、诋毁其他商家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目前尚处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打击半径之外,更处于刑法理论的真空地带,但是,此类案件的爆发态势,导致司法实践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因此,基于“网络打手”这一网络营销模式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7.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山东省旅游局牢牢把握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突出转方式调结构这条主线,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这一目标,不断丰富活动的内容和载体,极大地推动了全省旅游业科学发展和旅游强省建设。创新发展理念,找准创先争优的"切入点"。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转方式调结构先行产业,积极推进思想观念、工作方法、体制机制、发展模式创新。重点实施了一个战略、四大工程。一是实施"好客山东"旅游品牌 相似文献
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9.
于冲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5-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惩治犯罪、防卫社会的重要刑事政策之一,对于促进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当前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应当以规范警察执法为视角,在重新剖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内涵的基础上,纠正当前警察执法过程中宽严失衡的现实问题,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到警察执法实践中,切实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10.
德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正当防卫二元论的观点具有借鉴性,在对其修正的基础上,将法秩序维护、利益保护分别归属于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前者对应于正当防卫认定的客观条件,即排除公力救济优先的同时,确定防卫起因的可允许范围;后者对应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条件,即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限度、防卫对象等条件的判定。同时,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及其对应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具有位阶性,在排除公力救济优先、可允许的正当防卫之内,应当原则地、不设附加条件地承认行为的防卫性,纠正司法实践中片面否定防卫性质、将正当防卫降格为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操作;在肯定行为防卫性的基础上,进行第二个阶层的判定,即正当化条件尤其是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根据防卫风险分配、利益衡量的分类、分级化进行统一判断,剔除公力救济优先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条件的过度否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