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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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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4,22(9):62-65
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虽不能基于婚约请求结婚 ,但其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基于婚约发生的财产赠与关系 ,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解除后应依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一方擅自解除婚约或因他方过错解除婚约的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结合国内首例因征婚引出巨额财产纠纷案的分析 ,对上述理论给予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减少损害赔偿范围,甚至是不予赔偿.在保留此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于赔偿事由方面,有的是解除婚约,有的是侵权行为;于赔偿范围方面,有的相当广泛,有的极其狭窄.新中国彻底废除了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不过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婚约起源于我国古代,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平等的原则而被废除,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因婚约产生的纠纷仍大量存在,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归制,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建立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希望能作为立法的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当事人在建立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如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即使相对方在客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按公平原则对人身伤亡者或其家属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基本案情介绍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郭新华、徐爱香的女儿郭晓欢经人介绍和被告魏富强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一同到北京打工。同年7月8日,被告  相似文献   

5.
梁华 《法制与社会》2013,(14):271-272
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与时俱进。对于婚姻的的态度相较上一代人,也有了较多的区别。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许多传统的习俗,如作为婚姻礼数的婚约,及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的彩礼,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会产生相应的人员社会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基于该情况,如果双方的关系发生变故,在会在后期出现许多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如彩礼性质界定、数额的确定等。本文对于婚约的性质、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进行了粗略的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及几点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6.
陈会林 《政法论坛》2021,(2):180-191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7.
婚约问题探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法律对于婚约问题采取既不禁止 ,也不加以保护的态度 ,笔者认为弊大于利 ,特别是对于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 ,笔者从婚约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明建立婚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对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争议颇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1解除婚约的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2解除婚约的男女的父母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3解除婚约的男女和其父母均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4赠与一方的父母和接受赠与人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5将经手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解除婚约的男女应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一、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彩礼纠纷争议的实质不同,其诉讼主体也不相同人民法院审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不…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在现行法上却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采取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订立婚约的现象仍大量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随之也会出现许多婚约问题引起的纠纷。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对婚约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分析,引发对婚约问题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0.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有着深远的历史。我国法律对于"进入婚姻"以及"结束婚姻"的纠纷的规定日渐完善,却对于"走向婚姻"的纠纷方面只字未提,这不能不算是一种漏洞。也正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缺乏对婚约的有效规定,而其又极其具有民俗性和普遍性,所以由婚约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不断攀升。完善法律对于婚约的规定,明确婚约的效力,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秩序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意通过对于我国婚约制度现状以及各国婚约制度发展进行剖析,探究完善我国婚约制度的道路,为我国婚约制度的深化与成熟尽一份薄力。  相似文献   

11.
贾静 《政法论丛》2013,(5):102-108
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仅有关于第三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且不尽完善,而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姘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破坏婚姻罪论处.此外,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完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榕 《法律科学》2006,24(1):138-148
民事诉讼收费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但我国自开始实行诉讼收费制度以来,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全部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诉讼收费成为支撑审判成本的主要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理性地确定国家和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审判成本,并应将诉讼收费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14.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justice in civil law negotiations is discussed. It is argued that the concept of power is essential to understand justice behavior in civil law negotiations. Distributive justice appears to be hardly relevant in civil law disputes and should be replaced by retributive justice to understand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he analysis leads to the observation that justice is more likely to be relevant for the powerless party in civil law disputes than for the power-holder. I conclude that both the relative power and justice behavior cannot be studied withou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erception by individuals of both the relevant norms and the sali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action.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在认识过程与结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也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借鉴。海关行政处罚的现有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很多修改,尤其是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使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更进一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民事诉讼中原有相关证据规则,对海关行政处罚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与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借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内容修改原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7.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8.
唐力 《现代法学》2003,25(5):122-127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相似文献   

19.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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