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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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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坤 《法学家》2014,(2):127-139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2.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当前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的制作还存在一些有违规范化要求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其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讯问与记录的时间不同步,讯问与记录的内容不同步,讯问方式在笔录和录像中反映不一致。认识不到位、"有罪推定"的办案模式和办案思维及侦查人员能力水平的有限性是造成不规范的原因。作好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和恰当的讯问技巧是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石学友 《法制与社会》2011,(33):139-139
2011年5月14日至15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对职务犯罪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认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制约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制度的发展。尤其是现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更有必要明确其证据种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解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是这一制度走向成熟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此,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  相似文献   

6.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均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作了规定。从其初衷来看,其功能在于规范讯问过程,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保障和证实取供的合法性、真实性,保障重大案件的侦办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但是在实践中,其设置功能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体现了“尤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所应起的作用?本文试从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功能角度,结合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切身体会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7.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系统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规范侦查行为等程序正当效果。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正是顺应了在刑事诉讼中重视人权保障的国际潮流。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律上应归属于言词证据,是对笔录证据的一种, 补强,因而对其证明力不能过度夸大,其制作也需遵循严格的程序。  相似文献   

9.
李明蓉 《证据科学》2016,(6):693-702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所以对于同步录音的认识不一。这种情况已经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运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实证调研的数据,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的运行状况、程序规范、存在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实务运用与效用进行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同步录音录像性质与定位的争议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证据和口供补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10.
重复性供述不包括重复性辩解,与刑讯逼取的首次供述在内容上相同或包容,在表现形式上包括讯问笔录、自书供词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条规定了在原则上对重复性供述进行排除,但在更换讯问人员,转换讯问情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排除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实践中,要对例外情形严格把关,明确转换人员的身份,全面、准确地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此外,鉴于重复性供述在实践中的复杂样态,对于重复性供述的诱因是否仅限于刑讯逼供一种形式,对刑讯之后多次讯问获取的不同供述,以及重复性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是否也须设定排除规则仍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1.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由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的。讯问的录音录像在实体意义上是固定口供的手段,在程序意义上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的同步范围要限定为同案件有关的口供。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必须进行控制,并以相关措施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2.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侦查讯问立法逐步完善,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讯问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并对讯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规定.笔者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系统民警为被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与分析.被试较为一致的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肯定,而对不强迫自我归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非法讯问方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多数被试的态度较为审慎,对此,办案人员还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2005年12月,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若能,又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笔者试着对这一问题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14.
李玉鹏 《证据科学》2009,17(5):620-628
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16.
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方式。在讯问结束后,  相似文献   

17.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鉴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正当性,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内容。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其原因在于排除主体的定位模糊,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不畅,被告人滥用诉权,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缺乏监督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创新工作机制出发,逐步推动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建立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的激励机制,扩展其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完善预案机制等措施,以提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效。  相似文献   

20.
自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审讯的合法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在该制度运行实践中,审讯的合法性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也因多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方面,刑讯逼供隐藏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背后继续存在,并不容易被发觉,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尚无法有效根治;另一方面,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审讯方法即使暴露在镜头下,也不能因此直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否定审讯笔录的合法性。为此,即使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法律所禁止的这些非法的审讯方法,但实务中并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获笔录全部排除,而应当在规定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肯定部分审讯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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