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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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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盗窃案件的量刑,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少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其他诸种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都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少年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对犯罪少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认识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少年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当说,对少年盗窃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要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确实很难.从轻、减轻处罚离不开法定刑,而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从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有力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由于刑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的立法下,会出现制度的弊病,以及在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但由于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其量刑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的“必减主义”,不但与司法解释相矛盾,而且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借鉴已有实证研究成果,本文从现有规定、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个别化、被害人的认可度等角度,认为“必减主义”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采取量刑上的“得减主义”,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其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减轻、从轻幅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只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在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简称“从与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从轻、何种情况适用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从与减又没有权威的完整的司法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根据自己的的理解来执法,案件  相似文献   

5.
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6.
根据少年盗窃案件量刑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分步加减式量刑方法。所谓分步加减式量刑,是指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定刑相度内先确定一个基准点,大致估量一个刑度,揍后再考虑案件中具有的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基准点的刑度上进行加减,最后决定应宣告的刑种和刑期.运用分步加减式量刑方法,量刑依步骤分为许多单项,审判人员在哪个项目上畸轻畸重便于监督,犯罪事实及备种量型憎节对量刑的影响大小能够基本上反映出来,对避兔或减少量刑的不平衡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自首,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本身定义与适用已无多少争议。但近年来随着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披露,关于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又出现了不少争论,即对于自首量刑选择"可以从宽"还是"应当从宽"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片面论断。  相似文献   

8.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无论是已满16周岁的,还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对少年抢劫犯如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的认识不同,导致适用刑罚不统一,地区间、个案间量刑不平衡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试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少年刑事审判实践,就争议的几个问题作粗浅探讨。一、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暴力、胁迫…  相似文献   

9.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并未加以区别对待,结果出现了少年犯再犯罪率高居不下以及财产刑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犯矫治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10.
刑法典的修改是刑事立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典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所以,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还未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性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这就要求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弥补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法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在修改《刑法》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点,从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完善“从轻、减轻”条件所谓“区别对待”,即指未成年人在犯有与成年人相当的罪行时,在量刑上应有所不同,一般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应较成年人为轻.目前的《刑法》除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涉及未成年人量刑尺度外,其余条文均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刑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数起案例,对量刑一般原则和涉及未成年人特殊原则的分析,提出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可不考虑或尽量淡化“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素,全面贯彻上述原则和方针,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应及时修正涉及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普通刑罚体系存在重刑化倾向,与刑罚发展的历史趋势不相吻合,背离刑罚向轻缓发展的世界性历史趋势;刑罚幅度太大,使实际工作很难实现执法的统一。当然,刑罚体系可以通过修改与补充不断予以完善。笔者主张对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和少年犯罪适当适用有期徒刑刑种、不要适用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应从总体上考虑确定一个较为缓和的轻刑罚体系,即消除或者减少适用重刑种,增加或者扩大适用轻刑种及刑罚的替代措施、非刑罚方法。对刑种数量的增减和刑罚执行方法内容的进行修改。对少年犯罪刑罚体系完善,笔者有如下七点思考。  相似文献   

13.
加拿大通过《青少年刑事司法法》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是对《青少年犯罪法》的改革与发展,其中的量刑基本准则和量刑考虑因素,为少年法庭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审前报告引入量刑辩论程序以及多方参与的量刑会议,则有助于法庭决定公正、恰当的刑罚。在新的量刑制度规范下,非监禁刑在量刑时得到普遍适用,犯罪少年被处以监禁刑的比例明显降低。这种以平衡犯罪少年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保护的量刑制度安排,对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市削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对社会调查性质的认识问题.从有关司法解释及各部门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即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个性特征、家庭结构、管教方法、社会环境,以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的全过程.由此可见,我们所做的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它从法量律意义上来讲不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少年被告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缓刑的适用)的参考.这是刑法原则和未保法精神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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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   

16.
对于少年犯罪适用刑罚,仅应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选择,而且这种万不得已所选择的刑罚,亦应当经过对传统刑种的“少年化”改造,方可适用于少年犯罪人,这既是联合国少年刑法规则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国刑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除了死刑之外,我国现行刑罚的配置基本没有体现出少年刑罚的特性,而基本上仍是以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传统刑罚适用于少年犯罪人。本文在提出了改造传统刑种,配置少年刑罚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施行十六年,“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一统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不同特点的司法空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照套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而较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实现刑罚对罪行的处罚向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之转化,以指导并制订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身心特殊性的刑罚方法、内容,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合理地适用刑罚,加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进程.  相似文献   

18.
1988年至1993年,我院共判处学生罪犯87人,占整个罪犯人数的4.2%,其中未成年学生48人,占55.17%,成年学生39人,占44.83%;87名学生中,中学生35名,中专,技校生43人,大学生9人。 我们注意到,未成年学生及成年学生同样作为犯罪主体,在主、客观因素,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有许多相似、相近之处,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以18周岁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所以,在对他们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程序法的适用还是实体量刑都有明显的区别。 少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由于他们归属于未成年人范畴,对他们的审判程序,最高法院已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实体量刑上,刑法第14条也已经作了规定。但是,对青年学生犯罪案件的审判,一般沿用成年人的审理模式,忽略了青年学生特定的生活环境,特定的生理、心  相似文献   

19.
由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事实较为清楚,案情较为简单,性质较为单一。因此在少年审判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员往往关心未成年人的臣刑问题甚于定罪问题。然而,在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思想指导下,如何恰当地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在教育与报应之间平衡,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仍然是一个困扰我们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量刑存在区别于成年人量刑的特殊性原则。  相似文献   

20.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本为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应当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就此,联系我国有关情况看,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业已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之后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但是,毋庸讳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罚种类设计及其适用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所做相当不够。例如,迄今为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刑4法》第17条法定的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外,无论是刑种设计还是其他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上,国家均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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