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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总被引:59,自引:0,他引:59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 ,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 ,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 ,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 ,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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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民众诉权、民众令状、人民控告和检举四项制度的罗马法公益诉讼制度群,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四项制度的递嬗,展现了罗马诉讼法从民众主义到国家主义的发展史,由此揭示了在国家机器完善的现代条件下民众诉讼的存在依据问题。由于人民利益与官僚利益可能发生不一致,民众诉权仍有存在余地,但必须采用众有利益理论对原告资格制度进行改革,才能保证民众诉权良好地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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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新民诉修改的条文中,我国司法机关和特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按照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侵害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了限制。在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公益诉讼制度应更加的完善,否则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将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出发,论述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并提出相对应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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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困顿多年的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带来了曙光,为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主要着眼于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首先考察了国外的相关规定,论述了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公益诉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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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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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作为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或者更透彻地说,这种权利的行使毋宁是一种政治行动.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公民个人外,社会团体亦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行使,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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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法治环境下自然人的诉权主体资格备受争议.自然人虽然是商品社会中最小的组成单位,但从其社会属性出发,他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者.与此同时,自然人受诉讼法中的诉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往往难以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在这样的法律困惑下,有必要重新思考传统诉权资格理论.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自然人诉权资格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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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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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资格的确认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语义分析,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借鉴,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抽象标准和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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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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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结果须借助自然环境这一中间介质方能发生,而环境的公共性、使用的非排他性等特征决定了受损权利具有公益与私益的双重特征,这也使得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原告主体有私益性原告与公益性原告的区分,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事由、诉讼利益归属等各有不同,而上述两类原告所提之诉同属民事救济的两种渠道、两个诉讼,可以合并或单独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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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国外已有的制度模式进行考察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构建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三元制模式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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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95-102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利器,它对于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更是甚嚣尘上,其中,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尤甚.笔者认为,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再加之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功能定位,使得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有诸多误解.本文沿此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辨析,试图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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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对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原告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允许公众为了自然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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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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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小额多数被害"的特征要求创新消费者权救济方式,消费者权救济的有效路径是:创设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积极行动能有效克服消费者"羊群效应"现象,建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借鉴境外消费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授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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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已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实践和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使确认无效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分离: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上,宜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