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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被诉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其诉讼功能或目的是为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侵权诉讼则是为救济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进而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是对私益的救济。作为应对环境侵权等大规模侵权的群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具有公益影响的表象,但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功能在于诉讼经济与效率,是有组织地对单个诉讼的组合,究其性质仍属于"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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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2016,(3)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锦汇、常隆等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该案涉及三大审理焦点: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常隆、锦汇等公司以买卖方式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救济方式的选择。总体而言,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隐含着通过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发挥司法环保功能的积极考量,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清晰,对损害后果及其救济方式也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但是,在肯定该案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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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挣脱私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说"的桎梏寻找原告资格扩张的进路.这种进路大致有:重新构建新的诉讼模式;群体诉讼制度下的原告资格扩张;扩张性解释;环境权理论下的资格扩张;国家信托理论下的资格扩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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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具有诉讼主体的广泛性、诉讼效果的预防性以及诉讼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不适应环境侵权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关系人、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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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快速发展很好地解决了环境司法“阵地不好”和“指挥不专”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展缓慢,案件数量远低于预期.原告资格的扩张与激励机制的构建,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可供选择的两大举措.应当基于我国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并妥当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冲突问题;同时,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激励机制,反思当前地方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即采用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承担原告诉讼费用与直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合理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绝非逞一时之快,需要长期推进,具有“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的“败诉方负担”规则才应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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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风险时代,环境纠纷频繁发生且引发群体性侵权,这拷问与冲击了当前的环境侵权诉讼机制,且提出了专门环境诉讼的机制需求。专门环境诉讼是一种独立于传统三大诉讼的全新的诉讼类型,该机制体系应当包括环境诉讼主体的扩大化、环境诉讼的目的明确化、环境诉讼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特定化、环境诉讼程序机制的针对性以及在环境诉讼责任承担中增设大规模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基金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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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范本,受司法能动主义和环境权社会干预理论影响,结合本土实际形成了鲜明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被告资格的明确;书信申请令状等非正式程序合法化;建立调查委员会制度等减轻申请人证据负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临时命令的救济方式等。在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以扩大原告资格、明确环境公益内涵以确定公益诉讼目的、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证明负担、建立判决能动执行制度以创新救济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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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对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原告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允许公众为了自然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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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来参与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最高信条之一,如果环境公共利益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环境个体利益就很难实现。中国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如何跨越这一障碍,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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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95-102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利器,它对于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更是甚嚣尘上,其中,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尤甚.笔者认为,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再加之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功能定位,使得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有诸多误解.本文沿此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辨析,试图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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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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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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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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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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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为有效保护民众的环境权益,美国不断扩张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其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环境法领域,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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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困境与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虽已在各地付诸实践,但其进展状况并非亦如人们的乐观预期。究其缘由,既有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理念上的粗陋、保守甚至偏狭,也有具体制度规范技术上存在的缺陷,更有环境的公益性制度体系及其模糊关系背景的复杂性掺和其中,使得环境公益诉讼虽已起步却并未呈现应有生机。以贵阳“两湖一库”环境司法保护事件为背景,梳理出环境公益诉讼所暴露出的源自主体资格、激励机制(特别是资金保障)、审判方式及执行程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