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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3.
李湘 《法制与社会》2014,(16):56+58
通过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有效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的家庭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重合的案件,对于具体个案应适用何种不起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条件上存在重合时,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不起诉程序取决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秘密性,并规定了允许公诉转向自诉,而使得应当由侦查机关去侦查的案件而由被害人自行去侦查,重要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没有一个让各方当事人表达的意见的一个场,针对这个问题,本文设计了不起诉听证会,检察机关仍然拥有决定权,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6.
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7.
相对不起诉研究的难点是检察官的裁量权与法官的审查权之间配置平衡问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官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能动性,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解决我国相对不起诉规定的内部冲突,从制度上规范被害人的内部救济程序,并约束法官对相对不起诉审查权,实现轻微犯罪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有效分流。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耀军 《法学论坛》2007,22(5):105-111
根据控审分离原则,对公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但是,为了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强制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起诉的权利.对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及限度,对于改革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万崎 《法制与社会》2010,(2):147-14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向作出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一是向有权法院提起自诉。这两种方式也即是被害人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申诉方式笔者认为规定恰当,但对自诉方式应该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以自诉方式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弊端,最终得出应当改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12.
王攀 《法制与经济》2010,(10):13-14
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和解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中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和解和相对不起诉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终止刑事程序的效力,将刑事和解作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有利于弥补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对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缺失,促进刑事司法整体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轻罪也规定了起诉裁量,即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原有立法上存在的起诉裁量制度单一(对成年人犯罪而言)、范围狭窄和条件模糊的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通过进一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合理有效的起诉裁量制约机制的方式,扩大对轻罪适用不起诉的空间和范围。  相似文献   

15.
作为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举措——相对不起诉,因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如适用范围过窄,不起诉程序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准确适用以及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理论支撑、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我国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进行探讨,以期更好的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作用,从而挽救轻微罪错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16.
在数额相对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综合把握案件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事实,特别注重社会效果,要从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合理实现轻微越轨行为的非刑罚化。虽然被害人对公诉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建议权,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考虑被害人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对刑事案件的实体认识所作出的程序选择。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认识不一和不能很好发挥酌定不起诉制度价值的后果。本文在分析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及缺陷的基础上完善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8.
曾国祥 《法制与社会》2014,(11):102-103
相对不起诉在程序上终止了刑事诉讼,但却未给构成犯罪的行为以法律上的确认和刑罚处罚,这决定了相对不起诉只适用于比较特殊的案件,所占比例必然较小。应严格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克服适用中法律衔接不畅、检察建议不够等问题,提升相对不起诉的社会认可度。  相似文献   

19.
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不少人强烈反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保护不够,导致被害人反对适用该制度。本文指出要想使酌定不起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应当通过构建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来加强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4):74-82
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模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还有待检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它比较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只是还具有对嫌疑人附加条件的内容。允许嫌疑人以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契合刑罚裁量的基本理论、切合免除处罚的实体性规定,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但是如何避免司法恣意、定位参与公益服务的性质和公益组织的职能,仍然值得继续探索。初步的看法是,应当细化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明确参与公益服务的自愿性质和规范公益组织的服务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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