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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张怀印 《人民司法》2023,(16):26-33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的事实控制情况,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企业数据的法律定位并非财产权利,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应当在司法上明确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规制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3.
郑友德  范长军 《法商研究》2005,22(5):124-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系规范性法律概念。它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克服其不确定性有赖于法官在司法中对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与德国、瑞士两国的立法、司法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乏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法益有悖于立法旨意、“诚实信用”原则错位等缺陷,致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一般条款解释空泛,适用不当。因此,我们应参照瑞士法关于一般条款的结构,并借鉴德国法关于一般条款的司法经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使之具体化。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合理适用一般条款有效解决个案以捍卫竞争伦理底限,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指南,但同时不过分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逻辑,并结合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理论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不仅应考量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评估涉案竞争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相似文献   

5.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6.
尽管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地位尚存争议,司法机关业已开始运用该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呈现出的新形态进行裁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将《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予以合并表述.合并后的一般条款在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评判时应考虑行为损害的法益和造成的后果,兼顾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采取法律控制相当重要。然而控制模式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关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取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但是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30年,且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抽象,故其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确定的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竞争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远远少于版权案件,相关法院尚未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意见,故现行判决中针对个案所提出的一些做法值得互联网企业重视。通过梳理近10年来与  相似文献   

11.
王卫国 《中国法律》2008,(5):37-39,106-109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其中包括了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国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0月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7年8月颁布《反垄断法》,加上《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4.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has announced the first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C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the Law’), to clarify the ambiguities in the applicationof the Law. Issues covered include passing off by the use oftrade names, packaging or trade dress of well-known products,or the use of the business name or personal name of anotherenterprise or individual, false or exaggerated advertising,and unauthorized use of trade secrets.  相似文献   

15.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其保护主体为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其保护客体为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或一般条款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保护多种主体的法益,并不创设完全独占权.退而言之,即便创设"公平竞争权利",该权利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或"框架权",不能积极行使,只能消极防卫."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  相似文献   

1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是判定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科学认定商业道德对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有裨益。司法实践中分别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业自律惯例和创设具体细则三条路径来认定商业道德,然而这三条路径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对此,从立法史、文义解释与域外实践的视角检视之,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诠释商业道德。鉴于行业自律惯例是行业共同体惯常做法与公认标准的体现,与商业道德的源起、内在表征一致,故可辅佐认定商业道德,但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面对新兴行业竞争规则的匮乏,应允许司法能动地提炼商业道德的具化规则,但其须契合竞争法的基本理念、注重多方主体的利益衡量且以必要的案例群与充分论证为基础。  相似文献   

17.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法律应当制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标识”进行科学、开放式的定义,对“混淆行为”进行定义并增加有关混淆行为的种类列举;扩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制定例外条款.立法中,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1,(2):157-1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可化约为一项法律规则,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项政策的适用难点在于其适用条件。该政策的一阶适用条件为,知识产权法未予禁止的情形构成法律漏洞并且立法者未禁止法院填补漏洞。可是,存在一些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只有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一阶适用条件才能成立。而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以法院拥有对这些规则的续造权为前提。法院的续造权因此构成二阶适用条件。按我国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标准,法院应享有续造权。法院行使续造权应受论证负担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3721网络实名案为研究对象,借助个案分析,考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解,并发掘其中的问题和成因.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现有法律对"混淆"的模糊定性,也与司法机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误解有关.而这种误解,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权利界定过程中的基本框架作用,进而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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