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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自身不可让与或维持基本生存或维护公益的财产,免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的制度。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彰显执行程序公正。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表现出既不是一方的代言人,也不是另一方的对立面,而是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保证了执行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偏废,更趋科学、合理。它不仅起到衡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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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的设置在于矫正强制执行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考量,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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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大致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应当充分享有上述的基本人权。在民事诉讼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实施;应倡导"官民协商对话"的民主型诉讼模式;在审判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中对生存权加以切实地保护;加强对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人权保护;强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落实当事人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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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依次涉及了死刑二审审理方式、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程序、死刑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改革的预期包括保护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死刑适用、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等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还存在若干疏漏的问题,应当从约束权力、加强辩护人的参与以及规范规则的内容与结构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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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运作,不能不说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甚至不尽人道的地方。因此,重构、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使之更加理性、文明和规范,不仅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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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重要措施。在此程序中,亟须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法院履行执行程序中应尽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网络司法拍卖可撤销概述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在司法拍卖实务中,难免出现拍卖行为或拍卖结果是否违法的争议,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等主体的权益可能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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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执行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刘根菊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组织,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死刑判决的执行,是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因为,它是使剥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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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作用在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是存在很多困难的,特别是在域外执行方面困难更大。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在域外也很难得到执行,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与很多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因此,我国应谈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和其他国家建立临时保全措施执行制度方面的沟通机制,以此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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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被称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一种与执行行为相对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执行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错误的执行根据和错误的执行行为也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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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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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 ,弱化和规范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能。但当事人举证能力未得到相应强化 ,当事人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应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 ,推行“调查令”这种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切实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 ,应修改、完善 ,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防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护其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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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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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机制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介人死刑复核程序,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目的.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主动地位.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被告人在死刑裁判生效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应有启动或者放弃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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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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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