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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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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治华 《政法学刊》2008,25(6):66-69
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刘文化  李萌 《法制与社会》2010,(13):297-297
死刑正当程序除了具有普通正当程序所具有的诉讼性、及时性、公开性与参与性等特征以外,更具有自身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死刑犯的诉讼权利、特殊的裁决程序、证明标准和救济程序上。死刑正当程序具有张扬程序正义、保护公民生命权等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胡常龙 《法学论坛》2008,23(2):51-58
死刑核准权归位后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中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由于二审程序在整个死刑案件程序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深入研究和挖掘程序功能,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参与权,有效贯彻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审证相结合等诉讼原则,规范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结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面对死刑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后分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充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是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得较为系统,在有些方面已达到国际标准,但在另一些方面还存在差距。为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人权,需进一步从获知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沉默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06,27(3):25-28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理论界与实务界最大的共识就是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标准。下面围绕此问题谈几点意见:首先是关于死刑特别程序的概念。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并贯穿诉讼始终的特别程序,只有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或每项诉讼制度都  相似文献   

8.
文心 《中国律师》2010,(12):42-44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提高死刑判决质量、推进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近3年时间里,死刑案件的辩护现状不容乐观。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与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课题组合作,制订出台了《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下称《贵州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归纳,  相似文献   

9.
中美两国在死刑的程序控制方面选择了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美国的"权利导向型"控制模式以被告人权利为核心,并以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为驱动力构建复杂的程序救济体系。中国的"审查导向型"控制模式以高级别法院对死刑案件自上而下的审查为核心构建死刑程序控制体系。死刑程序归根结底是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而设置,因此,针对我国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当借鉴"权利导向型"控制模式的优点,强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对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进行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10.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4.
马丽丽 《河北法学》2005,23(11):148-153
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控制、预防犯罪,但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死刑逐步被废除,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采取各种救济措施,以防错杀。我国采取的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因此建议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相似文献   

15.
The imposition of a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DPSE) for two years, and the procedur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the DPSE both demonstrate the Chinese policies of “reduction in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cautious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the defendant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nd immediately executed has declined, wherea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a DPSE sentence was given has increased. In China,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generall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 in cases where the sentence is a death penalty with immediate execution. However, less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procedures for review and variation of sentence in DPSE cases. Judicial review for DPSE sometimes exists in name only, and is sometimes overlooked altogether, which is inappropriate for a penalty of this severity. There are also serious shortcomings in the laws regulating the review procedure for the DPSE, which lack provisions specifying the consequences for serious violations of due process during trial, nor do they completely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in dubio pro reo. In the procedure for variation of the DPSE sentence, the relevant laws do not adequately uphold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a defense or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There are also difficulties regarding the time limits on ruling on a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cedure more reliable and guarantee the substantive rights of defendants sentenced to the DPSE, the relevant laws require a number of modifications and improvements.  相似文献   

16.
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出于现实中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的毒品犯罪仍然保留了死刑。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我们应当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从立法论角度看,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以及受到毒品合法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力争废除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保留的死刑。  相似文献   

17.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相似文献   

19.
肖乾利 《河北法学》2006,24(2):80-8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严重滞后的实际,作出若干具体界定,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是一个贡献.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还有若干问题,远非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解决,还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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