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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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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瑞平 《法制与社会》2010,(23):291-29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在不断地反思教训、不断地总结经验。近年来,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我国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提出诸多意见。普遍认为,我国判决书存在着判决书写公式化、判决理由简单化,甚至缺少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问题。有人认为不断地吸取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提高法官的理性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官们撰写司法裁判书的能力。但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更应该让我们从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尤其是传统判词书写中吸取判词书写的精华,改进当代法院判词书写,使判决书更具人性化和法理说服力。  相似文献   

2.
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霞 《政法论丛》2005,(5):14-18
在对法律公正的憧憬中,法律是值得信仰的,但在当下判决书中经常看到的多是武断与掩饰,八股式文体的判决书缺乏充分的论证,让人看不出判决或改判的理由。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判决需要论证,据以形成判决的“法律”更需要论证,不经过论证的“法律”缺乏正确性和可接受性。裁判文书中对论证理论的运用,为裁判结论的达致提供技术性支持,为裁判结论形成过程中个体的价值判断提供规范性的规则与方法,在整个国家制度建构中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相似文献   

4.
人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认识是多元的,这要求居间作出的司法判决应当经得起理性论证的检验,以防范法官选择正义立场时的任意。经得起理性检验的判决又必须借助修辞方法的使用,才能使其为判决不利方接受。在社会正义的司法实现过程中,修辞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作用,但它必须在法律论证框架下使用,才符合其秉承善意而加以应用的本质。  相似文献   

5.
判决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论证必须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目的是为下判提供理论依据,即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为什么要这样判决,而不那么判决。刑事判决书,如果缺乏理由的论证,或者对理由论证得不充分、不妥当,就不易使被告人服判,也就  相似文献   

6.
要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质量,除了要求完整、简炼和清晰地写述犯罪事实,准确、明晰地表达主文,最重要,也是最难的是写好判决理由。笔者认为,写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论据充足,论证充分。判决理由论证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为判决主文提供事实和理论依据。如果判决理由的论据不充足,论证不充分或不妥贴,就不易使被告人  相似文献   

7.
司法判决书制度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现代诉讼过程一般以法院作出判决而宣告终结。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司法文书,无疑应受到充分的重视。然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较薄弱,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现代各国的司法判决书制度,都具备两个根本性特征。 (一)判决附加理由说明在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判决书的构成要素中,不仅包含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依据法律作出的相应处理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8.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法律学说是连接立法与实践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桥梁,也是推动司法与社会互动的知识引擎和理论动力。学者的学术观点是法律学说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存在司法判决引证法学学者观点的现象。实证研究表明,268份样本裁判文书中,有60位法学学者的观点被引证307次。法律学说在裁判文书中发挥着解释法律、论证说理及补充法律漏洞等作用,从而增强法官对法律事实性质或裁判结果判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应然层面来看,法律学说要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能的参考答案,为司法裁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方法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总结科学的司法规律。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表明,虽然司法判决可以成为法律学说的“试验田”,但是从主题任务和实践立场两分的角度看,法学与司法的适当分离是法治持续进步的阶梯。  相似文献   

10.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决社会争议的核心争点在于如何确定枪支认定的法律标准,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截然对立.在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入法哲学的视角和解释方法,不但有助于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而且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反思批判反过来会引领法律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进化,此乃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真正智慧方式.法哲学的立场与方法并非外在于法教义学,而是可以嵌入后者之中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入手,结合此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主动再审和法院主动变更罪名所反映的控审不分、司法不独立的问题,以及由法院对于庭审中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回应和裁判方式所反映出的判决书不说理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反思。  相似文献   

12.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判决书的论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如实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科学地判断纠纷属性,并据以作出解决矛盾的思维活动和逻辑论证过程的静态反映。民事再审判决书的论证是对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理基础及法律适用的综合评判。因此,民事再审判决书的论证应以原审事实认证为基点,以综合评定为过渡,以法律适用为归宿,以比较、实证为方法,扩展程序映证,完善事实认证,突出法理论证,使之逻辑连贯,有机联系,融为一体。(一)扩展程序映证程序映证是判决书以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全貌的反映。它所表明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的脉…  相似文献   

14.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14,(6):21-31
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16.
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以来,全国各地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屡见报端.司法审判的神圣性招致民众的质疑,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是导致司法权威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白条"不断出现.生效的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如果连代表着法院最高权威的判决书都无法得到执行,那么司法权威要如何体现?本文通过公民对判决书的拍卖这一现象,分析我国法律的困境--"执行难",进而揭示司法权威流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以来,全国各地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屡见报端。司法审判的神圣性招致民众的质疑,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是导致司法权威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白条”不断出现。生效的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丈书,如果连代表着法院最高权成的判决书都无法得到执行,那么司法权威要如何体现?本文通过公民对判决书的拍卖这一现象,分析我国法律的困境——“执行难”,进而揭示司法权威流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8.
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是特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法治由此生成.现代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化,有助于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助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19.
桑本谦 《中国法学》2007,(3):100-113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无力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提供有用的启示和指导,这种理论的前提缺乏经验基础,论证也出现了自相矛盾,并且由于忽略了司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权力运作而从总体上误解了司法过程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当法官从实在法范围内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时,应当求助于社会科学的论证,而不是道德哲学的论证,后者无力为法律疑难问题提供决策方案,充其量也只能够大致满足公众寻找正当性依据的心理需求。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合法性的丧失和法治理想破灭。法律体系必然包括不确定的法律。法律不确定性与法律的客观性是相容的。主流法律理论并不必然坚持法律的确定性立场,但是必然坚持法律的客观性立场。法治理念的经典阐述者富勒、拉兹和菲尼斯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他们都没有把法律的确定性列为法治的要件。法律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创制新的法律。只要不确定的司法判决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即使法律是不确定的,法治理想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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