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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法院是当今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机构,法院做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成为反映司法正义的重要指标。从论辩修辞角度出发,总结论辩修辞影响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途径、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现状及其后果,分析造成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论辩修辞原因,最终从论辩修辞方面提出建立完善的司法判决说理制度、改进法官选任制度、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树立社会公众对论辩修辞的正确认识等改善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社会转型使我们处于一个高度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中,这为以不确定性因素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修辞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土壤。但法律修辞学在中国学界被热捧的理论基础,并不像它在西方社会复兴时那样坚实。当前中国社会并没有经历法律形式主义极度发达的严格法治时代,没有形成严格守法的习惯,缺乏遏事遵守规则的意识。因此,立足于省略三段论推理、强调理性说服功能的法律修辞研究,必须在崇尚程序规制的法律论证框架下使用,才能坚持司法审判的首要目标是依法正确判决,然后才是通过修辞的合理包装送达当事人和社会。  相似文献   

3.
不同的法官对"凶宅"案件的认识意义不同,以致在实务判决中出现了支持"凶宅"诉求与不支持"凶宅"诉求的两种相反判决方向。从方法论上去检讨发现,法教学义的论证思路虽然能实现合法性证立,但其判决结果与社会期待的正义相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论证思路是可取的论证进路,实现了规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但增加了法官的合理性论证负担。通过后果主义检校发现,法教义学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不符合理性目的,从而确立了诚实信用论证路径在此类案件中的排他性地位。  相似文献   

4.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5.
判决结论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其中,应得可能生活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因而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可能生活。合理法律论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官为当事人建构应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否满足当事人需要以及当事人需要是否具有正当性,分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标准。批判性检验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和排除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各种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降低当事人获得正义对运气的依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强制执行的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6.
季晨溦 《北方法学》2017,11(3):150-160
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徐金锋 《行政与法》2012,(2):122-125
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中,法律程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唯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而言,各界尚对程序正义、司法独立、技术理性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及尊重。从当前司法活动中引发的诸多误解来看,本质上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技术理性与大众理性、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对其善加解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管伟 《政法论丛》2012,(3):36-42
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的中国古代司法裁判文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展现出了不同的修辞意蕴,自唐代之后,体现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修辞技巧并不仅仅是制判者体现自己文章水平的文体性修辞手法,而且也存在着以强化判词受众接受和自觉服从为目的的说理性修辞。而且自南宋以来,这种说理性的修辞手法更趋丰富,既有论证判决结论合法、合理的修辞技巧,又存在着实现教化与整合伦理规范为目标的修辞手法。  相似文献   

9.
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模式是司法权建构与运行相对稳定结构的简化称谓。司法模式运行成效的好坏是对司法权是否理性配置的实践性检验。毋庸置疑,中国现行的司法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在实务层面,输出的司法正义遭到社会质疑,而在理论层面,本土主义派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10.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11.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毛高杰 《河北法学》2020,38(5):92-103
我国的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具有明显的突变特色,缺乏足够的制度和理论调适,广泛应用会带来司法逻辑的内在冲突。司法的社会技术特性和人工智能的自然技术特性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广泛应用提供了工具理性基础。但人工智能介入司法会带来原有社会黏合基础改变,无法完全应对司法过程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因素,并且会因为技术竞争带来新的不正义。需要扩展法律正义的蕴含,将法律正义的纯粹道德内核扩展为功利-道德内核,将司法从社会技术转换为技术-社会技术;在司法结构上设置技术-社会的双重竞争性机制,以维护基本的演化平衡;通过技术-社会互动的重构实现人工智能介入后的融合正义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14.
受制于其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特定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中国传统司法被赋予了行政性、调和性及伦理性等典型特质。正是这些特质,决定了中国传统司法之定纷止争、道德教化与社会控制等独特功能及其实现困厄。对此作反思性审视,或对当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李江发 《法学杂志》2012,33(4):152-156
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追求,法是社会正义的表达,正义的司法是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司法。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的受理和查处,实现了民众情感、社会公理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揭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司法决定和社会正义价值认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群体纠纷人数众多,法院采取某种形式的合并审理,使一个司法判决对多数人具有约束力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然而,随着判决约束人数的增加,不但诉讼代表者越来越有可能脱离法院和多数当事人的控制,而且伴随着司法裁决涉及利益的纬度、参与社会决策和资源分配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大,司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就越发凸现出来。诸如证券欺诈诉讼等群体诉讼是否能够采用集团诉讼模式,首先不是一个理论构建或者如何和本国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技术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司法政策问题。  相似文献   

18.
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司法权威取决于人们对司法主体的文化定位、司法过程的文化认同和司法结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体权威的内:函、能量和界限取决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辖范围的文化选择;司法活动是寻找事实和寻求法律的文化认识、文化评价和文化选择的过程,其权威根源于文化认同,来自于文化共识,立基于文化解释。司法裁判的权威深受人们诉讼观念的影响,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意识是司法权威确立的前提,认同司法结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支持司法最终解决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权威的支撑。只有给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空间,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判断、法律解释、司法立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摆脱外在的各种压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强,从而不断地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9.
少年司法固有的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均无法单一地解决少年犯罪的问题,因而受到学界的批评.同时,以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为目标的恢复性少年司法似乎正在成为少年司法的“第三条道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社会、社群和社区的发展变化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我国的城市化和市民社会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社群、社区的发展驱动了具有恢复性少年司法因素的少年司法的发展,这体现了社群主义的价值底蕴.我国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其各个阶段均具有社区参与的因素.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城市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使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社区参与具有广阔的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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