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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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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进程中,法律界对于一些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论,包括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等等,这些争论并未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决定而终结。有必要对这些争论意见加以梳理总结,以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5,(9):125+129
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5.
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理论与实践以及我国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和范围,特别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破坏公平竞争等案件,确定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学术界已越来越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社会,在现代,德国公益代表人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等都是关于公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我国学者关于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提出了法理和现实依据,在学术界现在一致的观点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也有学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质疑的。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我们应首先确定公益的范围,设想专门设立一个类似于社团的机关来管理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还应同时设立保证金制度。我们应根据我国的现状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当前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立法上的规定,致使这种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角度进行研究,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和缺陷及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之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8.
行政公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可将督促程序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相似文献   

9.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主要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整体上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趋势,但在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科学认识合理的立法路径、诉讼形式上的直接起诉、案件范围的大与小和案件数量的多与少。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实际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属于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在我国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尚难以展开。借鉴域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理论,可以建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丰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置应遵循客观诉讼的法理和精神,建立一套符合客观诉讼法理的诉讼程序,诉权设计上可以采取多元的启动模式,诉讼类型应限制为非财产给付诉讼,起诉资格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12.
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行政诉讼法》和《环境法》的修改中亟需确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等的环境公益行政起诉权;设置更可行的诉讼管辖;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增加判决种类,并且允许原被告双方和解;把公益诉讼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注意平衡环境公益保护与行政权行使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诉讼赔偿程序不可或缺。同时,行政赔偿诉讼要突破现有的行政赔偿原则和范围,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此外,由国际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日益增多的涉外行政诉讼案件要求我们细化《行政诉讼法》中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明确涉外行政诉讼准用民事涉外诉讼程序的部分规定、明确几类常见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4.
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进行处分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终结诉讼的重要方式,目前甚至成为主要方式。有些是当事人自愿撤诉,有些是由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也有的是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原因既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有政治体制的因素,还有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建构科学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对实现行政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9.
程序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何种程序行政行为例外可诉,需要结合个案,对维护行政效能、保障公民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以及参与的形式和内容都取决于相关行政主体的程序行政行为。对于此种程序行政行为,在法政策的层面,有许可对其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法解释的层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方面的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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