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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当监督人大代表更好行使权力的“紧箍咒”一个紧接一个出现在前台,做个“荣誉代表”、“举手代表”的市场还会存在吗?无疑,在2005年春的气息里,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选民监督人大代表、下级人大代表监督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的链条式监督,正构筑着一条“完美”的权力监督和制衡链,它将在未来的中国政治舞台上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这条完美监督链条下,从前的“荣誉代表”、“举手代表”们不会再感到轻松,要么走进“江湖”,执选民之手,倾心交谈、了解其疾苦,为其鼓与呼;要么在那坐立不安,心惴惴然,或选择离开这个位置,由更适合的人来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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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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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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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具有明显的监督作用。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运用约见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逐渐多了起来,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是,在约见中有的环节不很规范,笔者谨以此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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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大》杂志 2 0 0 0年第 6期上《人大工作中需要规范的一些提法》一文中 ,李伯钧同志认为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能又有什么代表的监督。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部分人大代表不能进行监督即没有监督权”。笔者对这一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其理由如下 :其一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 ,“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起草小组在《代表法释义》中指出 :“这实际上是一条代表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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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代表报》6月24日报道,从今年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代表建议解决率报告制度”——人大代表常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到底解决了没有.有多大比例得到实际解决,将在年底一见分晓。笔者认为.这是人大监督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落实的一项好举措,值得推广和效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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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大代表一免了之的做法,似乎过于简单了。
人大通过合法程序罢免代表职务,这是《代表法》中针对人大代表监督的规定,合理合法。但是,对代表的监督,难道就仅限于罢免吗?人大代表出了事,才将其代表职务罢免,这能说是对代表负责、对广大选民和社会负责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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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与一位农民工身份的人大代表交谈,他一语惊人。“你当农民工代表自豪吗?”“当然自豪!”“你怎样当好一名农民工代表?”“做到‘四勤’。”“哪‘四勤’?”“脑勤、腿勤、手勤、口勤呗!”笔者问,对方答,四周人们啧喷称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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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制定了《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法》,按照该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5种案件,即: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督办再审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上访案件认为有必要组织代表旁听的案件;市人大代表关注,并有5名以上代表联名要求旁听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旁听的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