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剑  黄友 《法制与经济》2004,(10):43-46
爱,是生命的权利。它不受年龄的限制,不受时空的阻隔。它可以冲破一切流言蜚语,战胜一切磨难挫折。它能使两颗心紧紧的联结在一起,相濡以沫,谱写出壮丽的诗篇……“幸有恩妻随伴我,不听谗言慰我心。无论风雨知多少,无愧此身伴残生。”这是生命濒危的绝症患者作的诗。然而,不懂得爱的人,不会为爱感动,只会亲手去摧毁爱……  相似文献   

2.
生命法是指调整以生命科技活动与伦理矛盾为中心,涉及人的生命延续、终结乃至人的生命创设、修缮、改造等社会关系的法律群。生命法调整的对象虽然主要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是核心),但并不止于此,它还延伸至人与动物的关系、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到与高新生命科技关系的远近和与人的生命健康关系的远近,把生命法的调整对象大致分成"主体部分"和"延伸部分",共有15分项。生命法也应归入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大量事实表明,生命法推动生命科技和生命伦理从冲突走向和谐互动。这一点彰显了生命法的社会法的本质。生命法是现代社会法中非常重要又颇具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3.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它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特性。最显著的莫过于它的严厉性。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它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一旦生命不存在了,那么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限制死刑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职业同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命有着太重要的关系。它影响着我们对生活目标的确立和对人生道路的选择,以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生命是一个人在世界上的载体,没有生命,人无法生活在这个充满鸟语花香的生动世界上。人的生命是人存在和成长的根基,是人能与天地万物一起蓬勃发展的条件,所以非常可贵。我们被赐予鲜活的生命,同时也被赐予与生命相随相伴的义务和职责。世间有生命的万物,都被赋予了各自生命的职责。从田野里的草丛到天空中的雄鹰,自然万物所以会有丰富的色彩和完美的秩序,  相似文献   

5.
如果说浩大江河以及它的密如蛛网的分支构成了大自然、动植物和人类生命源泉的话,那么在每个生物体和人体内流淌的鲜红的血液就构成了生物体和人的生命之河。 血液之所以成为生命之河,那是它供给人生存的基础。血液首先供给人的是氧气,这是由染红了生命之河的红细胞来完成的。血液供给人体第二大重要物质是能量和水,这就是糖、蛋白质、脂肪。人吃进的所有食物和水都必须吸收入血,然后再输送到全身各组织器官。血液给予人的第三大重要物质就是防御卫士。遍布血液中的各类白细胞和免疫球蛋白、细胞因子是保护人体免受各种病菌袭击的有效防御力量。有了血液的这些基本功能,人和生物体才能生存,人的各种生理功能才能完成,人的思维火花和创造力才能迸发,人类才能繁衍  相似文献   

6.
生命的厚度     
生命的意义在于奉献,而奉献的多少在于"长"乘"宽",我们不可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却可以扩展它的宽度,增加它的厚度。二十多年前,我在战场上与死神擦肩而过,从昏迷中醒来时,我对生命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感到人的生命是多么的脆弱、渺小和有限,感慨生命的长度无法主宰,一场战争、一次疾病  相似文献   

7.
勇气     
勇者集智慧、勇气、崇高信仰与生命为一体,其生命与信仰共生,与壮举同泯。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每一个发现、每一种创新、每一次进步都体现着一部分人的勇气,那实在是一种宏大而广博的境界。健全的生命不仅有它的长度,更应赋予它韧度。我们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可以造就它的  相似文献   

8.
王华生 《法制与经济》2009,(14):123-123,125
医学哲学的内在逻辑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逻辑起点,以医学与生命的关系为基本问题而展开对医学的不断追问。它要求医学哲学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运用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培养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反思批判的能力,以哲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医学,按照医学哲学的本性来学习医学哲学,使医学生作为人而能够成为人。  相似文献   

9.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手段,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成立初期,联合国就提出了废除死刑或者控制、减少死刑的说法。我国的刑法典虽然保留死刑,但在适用条款、适用主体及适用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的监督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流于形式,形成了立法定位与司法操作之间的脱节。相对于人民检察院对其他种类刑罚执行监督而言,死刑执行监督的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剥夺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难以监督到位。本文将从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与  相似文献   

10.
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分离权是连体人特有的人格权,它是维护连体人个体独立存在的必然,是连体人个体充分享受自由的前提。连体人的分离权具有共有、依附、有限支配等法律属性,它的行使应遵循"不侵害生命原则"、"牺牲性分离须具正当性和合法性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以及"法院最终决定原则"等。  相似文献   

12.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然而,你是否想过,比企业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因为企业失去生命力还可以重组、再生,但人的生命却只有一次。这话并非危言耸听,前不久,利辛县望町镇农民张怀臣购买了一台粉碎机和加大皮带轮,在使用时皮带轮突然飞崩,碎生铁块当场击中张的父亲头部致其死亡。这样看来,仅从企业存亡的角度来看待质量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说,“质量是百姓的生命”。因为近年来的假酒、假药、劣质钢筋水泥,不知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同时,有许多质量问题,虽一时看来不会  相似文献   

13.
数字主体是生命实体的数据化,它是平台根据需要通过算法建构的身份虚体。数字主体是技术主体,它以身份虚体的方式代行生命实体的职能,因此,它只是功能性存在,而不是实体性存在,是数字世界的伪主体,真正的主体应是作为生命实体存在的现实主体。然而,由于数字世界的虚拟化,数字世界的真正主宰既不是生命实体,也不是身份虚体,而是平台、算法和资本。对数字主体的身份确认,就是重思人的主体性,强化生命实体在虚实二重世界中的主体地位。个体既不能因权力让渡而沦为网络技术的附庸,也不能以技术为借口推卸自己的网络责任。  相似文献   

14.
<正> 经济犯罪心理,是经济犯罪形成和产生的主观心理原因和动力。它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在这种作用过程中行为人的需要结构对经济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形成来说,最具意义,因此,探究经济犯罪的心理原因,不能不论及经济犯罪心理中的需要结构。所谓经济犯罪心理中的需要,是指作为生物有机体的犯罪人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必需的客观条件的畸形要求。就其心理本质而言,它是行为人对其生命机体存在的必须的客观条件的歪曲反映;就其作用而言,它则是生命有机体得以存在和进步种种活动的内在推动力;就其表现而言,它常常反映在一个人的欲望、愿望、动机、目的、信念、意志等心理活动方面。经济犯罪中行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  相似文献   

15.
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一、关于人的生命起始问题一个人的生命究竟从何时开始受到刑法的保护呢?从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一是受孕说。主张以母体怀孕作为生命开始的标志。二是胎动说。认为人的生命开始的阶段就是指发生胎动的时候...  相似文献   

16.
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李永升一、关于人的生命起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所谓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既然杀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那么如何确定一个人何时开始拥有自己的...  相似文献   

17.
生命的主体间性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在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以"共同体"为中心,以自然生命和类生命的发展为目的,以主体间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平等对话中形成的一种"视界融合"为途径的新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对幼儿的学习方式提出了实践要求:注重学习的宏大情景性和共同体中的学习,聚焦于交往、对话的互动性,奠基于主体人格的平等性。  相似文献   

18.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7,25(3):21-25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相似文献   

19.
张宁 《检察风云》2013,(13):82-83
对于中国内地的法治建设来说,本书的镜鉴意义不仅在于其对死刑制度的反思,还在于它对台湾地区司法审判制度的拷问。死刑的存废实际上关涉正义观、人性论和生命的价值判断等诸多问题。对于个体读者而言,我们至少还能得到这样的启示:一个人的思维永远具有局限性,只有不断使激情趋向冷静,人才能守住生命的尊严。  相似文献   

20.
李成学 《法制与社会》2012,(16):154-155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不存在事后补救的问题,这是死刑区别于其他任何刑罚的非常性和特殊性所在。另外,死刑的执行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是涉及最根本人权、触及最深层人性的问题,这决定了死刑的刑法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它单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的功能。因此,死刑的限制和废止不是刑罚结构中单一刑种的微调,而必然要依靠整个刑罚体系的变革来推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