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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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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先生在电视台看到某装修公司的优惠广告,当即找到该装修公司订立装修施工合同,并支付定金及部分预付款,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未能如期施工且人去楼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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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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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中国版权》2022,(2):13-16
当应用程序允许用户向并非专门或主要分享侵权内容的"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权利人因用户上传的信息侵权而直接且反复向应用程序商店发出通知,要求"下架"该应用程序时,如果应用程序商店根据通知"下架"了该应用程序,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既损害了大量合法上传者及相关合法内容使用者的利益,也不合理地影响了该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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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规则以及对滥用通知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不能发挥防止前述不良后果的作用,因此应对相关规则之设计进行修正.对于发送错误通知时权利人状态的判断应以故意为限.权利人就合理使用的构成为初步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的考察因素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不存在故意发送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亦应由权利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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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货不符时,买方承担及时通知不符之义务,否则便视为卖方交货相符。不符通知的作用在于给予善意卖方保护,以便其及时做出应对与补救,同时也便于保存证据。在不符通知的具体要求上,不符之内容应具体明确;口头书面方式均可;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通知的期限,否则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合理期限。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不符通知制度尚存在不足之处,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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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也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是否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本文通过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的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期能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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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展至专利、商标等领域,但未根据专利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被部分专利权人滥用,引起错误投诉纠纷频发、被投诉人寻求救济困难、电商审查义务不明、诉前禁令形同虚设等司法困境.为此,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弥补这些缺陷,一方面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对特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各种困境,必须通过立法层面的修改与完善,故建议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错误投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电商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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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技术的成熟及应用使得著作权侵权“通知”规则从人工手动通知模式转变为算法自动通知模式,在方便权利人通知的同时也存在错误通知及滥用风险。立法上应当优化通知的构成要件,引导生成高质量通知。算法背景下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严格形式要件”,即权利人应当严格列明每一项构成要件,只有形式上全部满足的通知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通知,进而督促权利人发送准确通知。在行业内部,作为算法技术运用前线的算法侵权监测机构,应从技术改良和机制设置方面予以回应,使得算法技术能够在“通知”规则中得以最优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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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法学家》2020,(1):173-190,196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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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制度工具,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僵化,没有留给司法裁量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缺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替代责任的适用前提、著作权人的善意义务以及网络用户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审判相互矛盾和不公正的结果。科学恰当的学说继受与法律移植对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保险契约为诚信善意契约,当事人互负信赖义务。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之通知义务,即为其履行信赖责任的方式之一。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乃不真正义务,其具有减轻损失,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之良善功能。故被保险人应于合理时间内或损害发生后通知保险人;反之,若保险人受到损害,其得请求减免责任,以此调和双方利益之平衡,实现保险制度之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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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制度属于公司的召集程序,通知的瑕疵将可能直接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因程序存在瑕疵而被撤销,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规定较为简单和粗陋,对通知的时间、方式、生效等问题,存在不少漏洞和分歧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对通知瑕疵中的一些情形还应做一定的例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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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勇 《当代法学》2023,(1):120-134
《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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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08)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2008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有关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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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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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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