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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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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相似文献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当今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申言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的"物质"载体。但是,从宪法制度层面看来,世界各国都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如何解决宪政实践中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敌对困境?本文以为,这需要我们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留等法治原则达到规范立法行为来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相似文献   

4.
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其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其价值诉求在于权利神圣、权利先在、宪政民主以及宪法是法。宪法保留作为一种事前保障,比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它只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开端。  相似文献   

5.
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基于宪法基本权利对于罪犯权利保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罪犯应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对罪犯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适用法律保留,罪犯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应适用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8.
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意指一些特定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行为若无法律依据,不得为之。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国原则的基础上的。它在德国宪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限制行政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的次原则。  相似文献   

9.
基本权利“限制统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害基本权利,还要求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本身不会导致危害基本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权的创设和配置,也应接受基本权利规范的审查。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与逮捕类似,在我国《宪法》第37条对组织法立法权限的限制下存在合宪性困难。基本权利教义学虽然接受政党内部规则对党员权利的克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弃”,但关于留置措施讨论中的“家法说”和“权利放弃论”都较难证立。廉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应该在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  相似文献   

10.
11.
由地方议事协调机构通过规范性文件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设定连带责任存在多重违宪风险。在实体内容方面,相关惩戒措施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破坏了基于人格独立的以互惠和对等为基本准则的家庭秩序。在决策主体方面,由地方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惩戒措施违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决策形式方面,由不具立法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一系列限制基本权利的惩戒措施构成实质行使立法权,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具有第三人效力。将基本权利适用于民法,目的在于通过民法保护尚未被民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此种保护方法为"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规范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宜透过公序良俗、一般人格权等概括条款间接作为民事判决的说理依据。而通过民法保护并可作为民事裁判说理依据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及部分社会性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3.
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翔 《法商研究》2006,23(4):94-102
基本权利冲突是指数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都存在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基本权利冲突呈现一种“加害人-国家-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以此为基点,学术界提出了以下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基本权利的位阶秩序、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比例原则、个案中的利益衡量、立法衡量理论等。这些理论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抽象解决模式”与“具体解决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对二者取长补短,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1)普通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2)个案衡量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3)违宪审查与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人权在国内表现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者具有约束力,国际私法立法也受基本权利的制约。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宪法基本权利主要通过决定连结点影响国际私法。我国现有的冲突规范并不完全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宪法基本权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宪法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人的固有主张或资格.它是每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本文在阐述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分类、救济等基础之上,还例举了英、美、德三国的宪法基本权利做了基本的比较,以期作为借鉴.  相似文献   

16.
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无法完全涵盖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全面界定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需要从出版物、出版组织、出版过程、出版内容和权利主体五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国家对出版组织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够间接影响出版内容。出版自由保护了获取信息、编辑信息、发布信息以及信息被接收这一系列环节。出版内容是否受到宪法保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助于发挥出版自由主体表现自我与完善人格的作用。出版内容若包含主观见解或具有增进知识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或推动经济发展与繁荣文化艺术的作用,受到宪法保护的强度增大。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体通常包括出版商、记者、作者、被采访者以及编辑。  相似文献   

17.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和保护,是各国宪法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来看,目前有三种认定方法最为流行。第一种是求诸历史的认定方法;第二种是"人的尊严"概念指引下的认定方法;第三种是以捍卫民主为取向的认定方法。这三种方法虽然都不能够建立起一套客观的、唯一的判断标准体系,但却是认定未列举基本权利之可行的方案和思路,对于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认定方法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8.
基本权利冲突命题已为我国宪法学界普遍接受,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学者们对该命题的理解大致可被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即“民事权利冲突说”“法律利益冲突说”与“人性需求冲突说”。就前两种学说的理论基础而言,无论是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抑或是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均挑战了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对抗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误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法律利益相混淆,使基本权利成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最高依据,从而模糊了宪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界限,背离了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精神。而从人性的根本需求出发理解基本权利,则直接消解了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描述性概念。在此基础上,基本权利冲突命题能否成立值得进一步追问与反思。  相似文献   

19.
基本权利形成是指由立法来确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与一般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由自然形成不同.基本权利形成与基本权利限制不同,基本权利限制是立法来干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此时,保护范围已经先于立法而产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本身还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法益.基本权利形成的原因在于,有些基本权利无法自然存在,其行使或者有效行使高度依赖国家和法律,比如自由权中的财产权、社会权、参政权和程序权,等等.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权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实质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如果立法违反这些界限来形成基本权利将导致立法违宪的后果.我国宪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得违反该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须针对生产资料,而不能针对生活资料.  相似文献   

20.
肖北庚 《现代法学》2008,30(2):17-22
自"权利"概念提出以来,权利保留方式就一直是宪政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话题之一,它历经了人民自己保留、宪法保留等不同形态。到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基于德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缺乏效力和司法审查作用微弱之宪政实践,提出了法律保留,其实质是以行政法所关注的问题及行政法语言重述权利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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