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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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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传统法律保留原则只具有规范行政的单面意义,是行政法律保留;而现代法律保留原则具有规范行政与立法的双面意义,既是行政法律保留,也是立法法律保留。行政法律保留是所有议会立法型的法治国家的共通要求,而立法法律保留则是德国基本法上的授权明确性条款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的重要性理论的产物,是颇具德国个性的法律制度。对于德国现代的立法法律保留,应当予以全面的观察。  相似文献   

2.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构成现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为同样受发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则支配。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3.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5.
民主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签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然而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却在判决中肯认了公法合同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此判决不仅迎合了传统行政法向现代行政法演变的历史潮流,而且与德国基本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相吻合。  相似文献   

6.
肖北庚 《现代法学》2008,30(2):17-22
自"权利"概念提出以来,权利保留方式就一直是宪政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话题之一,它历经了人民自己保留、宪法保留等不同形态。到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基于德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缺乏效力和司法审查作用微弱之宪政实践,提出了法律保留,其实质是以行政法所关注的问题及行政法语言重述权利保留。  相似文献   

7.
吴丹 《法制与社会》2013,(23):16-17
法律保留原则最早由德国法学家奥托.迈耶提出,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的弊端以及为建立法治国家寻找出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其在制衡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保留仍存在理论争鸣与实践分歧。对此,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理论的经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留适用体系,依法治国以及民主法治建设增砖添瓦。  相似文献   

8.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重要的制度,而公共秩序保留法律的适用问题关系到公共秩序保留的实际效果。和直接使用法院地法等四种方法比较,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用来解决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这样符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身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趋势。当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成为首选。  相似文献   

9.
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断,高校所制定的内部规则是主要的引发因素。由于高校内部规则制定权缺乏法律规范,高校频繁地坐在尴尬的被告席上,影响了高校秩序的稳定及顺利运转。文章借鉴德国法律保留原则,从法律的角度对高校内部规则制定权的规范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0.
法律保留滥觞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制度。法律保留包括立法法律保留与行政法律保留。前者作用于立法领域,旨在划定议会立法权力与政府立法权力的界限;后者作用于行政领域,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前者的理论基础是议会民主原则与分权原则,后者的理论依据是法治主义。  相似文献   

11.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产生最有影响的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德国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的价值有一定的普适性,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孔祥发 《行政与法》2006,(10):77-79
行政指导这种新型行政行为要能有效地发挥其既保证政府必要的权威,又充分尊重相对人意志自由的功能,其基本出路仍在于法治行政原则的遵守。根据法治行政原则,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可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行政指导的责任约束等三个角度切入研究,以促成行政指导与行政法治三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责任行政的暗合。  相似文献   

13.
论服务行政条件下的行政私法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私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于服务行政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属于国库行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就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而言,它既不绝对地是一种公法行为,也不绝对地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调整,应该坚持公法优先、兼顾私法的准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来源于苏维埃行政法实践,其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模式,更不同于英美法系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国家管理机关为中心安排法律结构和法律位阶等级体系的模糊性。在当代中国,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首先,以组织法律来构建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是必要的。其次,以宪法为指导,确立行政组织法律主义这一组织法治原则。再次,在既有法律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最后,重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管理法或行政作用法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5.
行政应急性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末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非典”又让人们重新讨论起这个话题。但无论是“非典”时期的应急实践,还是现代公共应急制度和法治的发展趋势,抑或行政法基本原则本身的特征和功能,都说明行政应急性原则不应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完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用合法性去整合现实正当性,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紧急权力。  相似文献   

16.
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17.
基于行政处罚的负担行政属性,部分自动化是现阶段自动化行政处罚的主流形态。自动化行政方式的高效可能导致处罚密度失衡,需要建立处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平衡。在自动化行政时代,需要坚持和发展正当程序原则,以解决在程序与证据方面面临的挑战。自动化行政对于数据的依赖与行政处罚中的数据特殊限制形成了悖论,应当通过将数据纳入公物法规制与扩张个人数据权利等方式,完善数据法治。在责任方面,自动化行政处罚错误时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归责原则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发展和扩充有以下几方面:控制行政许可的规模,放松行政管制,增强行政许可的合理性;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开始建设诚信政府;更加注重行政公开,丰富了其内容;重申正当程序的要求,并通过具体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9.
论法律保留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我国行政法律理论和实践出发 ,法律保留在我国确立的基本依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国家要求和基本人权 ,其适用范围理论应该采用重要性理论 ,其适用的密度应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等 ,法律保留适用的领域应该包括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以及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行政活动领域 ,而且法律保留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以保证行政权力公正合理地行使  相似文献   

20.
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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