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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29-30
目前,关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案件性质判断,许多法律工作者对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方面理解不一,有无罪说也有转化抢劫说。本文从立法原意、有章可循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角度支持无罪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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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承继犯,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行为而在抢劫行为尚未结束的过程中,他人与其形成意思联络,从而加入其中完成抢劫的共犯形态。承继犯的责任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而应该有条件地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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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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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89-93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抢劫罪的争论从未中断过,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点便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数起抢劫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且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对此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无所适从。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看,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等虽然在形态上与一般动产有别,但它完全符合公私财物的三个基本特征,结合相关案例,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这三种不同财产应当纳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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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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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方法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一直是刑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人的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和条件,但是实践中为了定抢劫罪而将故意杀人包括在抢劫罪中的作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不利的。本文就此问题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体系设置。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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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图财害命是以当场获得死者财物为目的的谋杀人.同时,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因拐卖人口而杀人的行为也以图财害命论.此外,在清代,曾经有一段时期,一些因财启衅的杀人也被认定为图财害命,但是后来的司法实践又对此进行了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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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犯盗窃、抢夺、诈骗罪"应解释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不限于犯罪现场,还包括离开现场后时间和空间不间断延续的其他场所。是否为"抗拒抓捕"目的而使用暴力,宜从客观方面予以推定。抢劫完成后扔弃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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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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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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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包括物),但并不限于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还应包括其他能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暴力、胁迫的下限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暴力的上限应包括故意杀人,但从完善立法角度,抢劫故意杀人的应通过立法途径纳入结合犯的范畴.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致人"昏醉"方法.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财物的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时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强取.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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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118-123
近年来,机动车辆普及,交通运输事业不断发展,"碰瓷"行为也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以此谋生的"职业碰瓷党",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司法实践中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保险诈骗等罪名认定的不同情形。为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和符合的犯罪构成以确定其性质,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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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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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0-62
抢劫是指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抢夺是指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且有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性,盗窃是指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凡是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也必然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