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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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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由于涉及到行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认定"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可归咎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要解决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具体认定,必须要先解决好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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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分子在抢劫机动车辆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对此究竟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认识,而且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抢劫行为的法律适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的目的,当场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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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0-62
抢劫是指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抢夺是指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且有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性,盗窃是指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凡是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也必然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是指作为故意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罪在行为人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所形成的各种结局性状态.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犯罪预备这一犯罪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只存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转化型抢劫罪凡是未取得公私财物,不具备"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转化型抢劫罪具备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成为抢劫罪修正犯罪构成的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仍然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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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承继犯,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行为而在抢劫行为尚未结束的过程中,他人与其形成意思联络,从而加入其中完成抢劫的共犯形态。承继犯的责任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而应该有条件地承认。 相似文献
8.
张冀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5)
我国刑法实施以来,对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和处罚的问题已引起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有的法学刊物对这个问题已展开过讨论。从所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法学著作看,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致人死亡”的规定,即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包不包括故意杀人,以及在抢劫财物过程杀死被害人的,是按一罪处罚还是按数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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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包括物),但并不限于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还应包括其他能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暴力、胁迫的下限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暴力的上限应包括故意杀人,但从完善立法角度,抢劫故意杀人的应通过立法途径纳入结合犯的范畴.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致人"昏醉"方法.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财物的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时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强取.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11.
周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陶月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149-153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暴力”和“强暴”究竟哪一种更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理由是:其一,大陆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没有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其二,实施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强制人身而又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强盗罪中的“致人死亡”,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再具有故意杀人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要求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薛恩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抢劫罪,在我国历史上曾被称为强盗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用暴力、胁迫手段公然把公私财物抢为己有,并为达到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目的,往往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近几年来,抢劫犯罪比较突出,有的结伙抢劫公私财物,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繁华闹市地区抢劫财物。鉴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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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山县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三年,服刑期间与也因犯抢劫罪服刑的梅某结识.成为好友。2006年4月.梅某刑满释放。9月10日.李某也刑满出狱.梅某去接他出狱。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合肥找李某的姐姐借钱.没有借到。李某说.腰里没钱没脸回老家。两人商议.在回家途中抢劫出租车。 相似文献
16.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
现行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为加重处罚情节,学界一边倒地认为,军警人员抢劫法益侵害性更大,要实现罪刑相适应就应升格其法定刑,并围绕于此形成了"立法论"和"解释论"。但其前提并不成立,从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和抢劫罪特性只能得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益侵害性大于军警人员抢劫的结论,现行立法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并不完全是理论逻辑的演绎,更多是司法经验的类型化,量刑身份加重处罚不应当被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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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持假枪抢劫是否应当归属于持枪抢劫的范畴?对此,学界争议颇多。在刑法合目的性视角下,持假枪抢劫应当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合目的性的原则,持枪抢劫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持枪这一行为对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高度恐惧以及由此恐惧导致的犯罪目的的轻易达成,而非遏制开枪之后造成的危害。在这一视角下,真枪与假枪造成的后果并无二致,持枪抢劫不应排除持假枪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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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罪与数罪的争议,影响正确定罪、量刑.运用结果加重犯理论,通过对暴力手段的分析和法律具体规定的比较分析,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态应仅指过失.当其主观心态为故意时,就应当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则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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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以期对确立加重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