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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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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是游离在行政行为与民事契约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 ,它包含着两个变量 ,一是合意的程度 ,二是存在类似于行政行为的权力因素。基于此 ,应将行政契约定义为“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在同时兼有这两个变量中的因素时 ,行政契约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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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至18世纪的启蒙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被确立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原则。但当时在个人本位的历史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被绝对化,到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契约自由原则就遭到了质疑。随着罗马法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的当事人和法官裁量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补充,其规范了合同的缔结、履行、终止及终止之后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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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民事证据契约的重要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实证讨论是对此类证据契约更直观的展现。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否定性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值得关注的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新类型。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形式,并未违背自由心证原则,可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法规存在的漏洞,弥补规范说及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不足。该制度的运行需要结合实践根据不同类型构建不同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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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是解决契约纠纷不可避免要遇到的问题,只有合法成立并有效的契约才能够解释,解释内容时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站在理性第三人的立场上,以公平合理之理念所做的推断。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伴随着发现事实并进行法律判断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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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契收税之制始于东晋,后历代均以此为常。契约只有加盖完税的印章才合法有效,所以完税成为一种公证形式。经过验核收税后加改完税印章不仅是完税的标志,也意味着契约本身的合法性得到国家承认。与明律一样,清律规定买卖土地、房屋、奴婢须经“立契”之法定程序,由官府同意,并履行税契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清代税契与前代稍有不同,已经从买卖双方纳税变为买方缴纳,从加盖官印的单一形式发展为官印、契尾的复杂形式,标志着契约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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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契约采除外说,即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当欲完成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同意、协助和配合,或者利用当事人的特殊才能、经验,以及解决非典型案件、新型事项时,可以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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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这些现象频繁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社会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考虑法律对策的时候,不仅需要从外部视角研究如何强化法律实施机制,如进一步细化立法、增强法律监督、提高当事人责任标准等;而且也需要从内部视角研究违法分包契约当事人如何在规避法律情形下完成契约私人治理,因为正是这些契约私人治理机制促使违法分包当事人得以逃避法律监督进而实现不法目的。简言之,对于违法现象的治理,我们首先应当主动深入敌后,了解违法者的内部堡垒,之后才能对现有法律机制的缺陷进行反思,最终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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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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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出自经济学的理论,其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以及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验证或观察一切的事实导致不完全契约的产生。由于不完全契约势必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会对不完全契约的效力加以完善,而合同解除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解除制度体现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果,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同时对抗不完全契约需要法律赋予契约订立人更多的合同自由,我国《合同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合同解除的范围,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自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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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学界对于仲裁协议的性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认为研究仲裁协议的性质应将整个仲裁协议放入到仲裁过程中并重点考虑其目的。本文将仲裁协议的性质定义为确权契约,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了追求私法上的确权效果,通过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契约,其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以确权契约作为仲裁协议之性质符合其本质目的,因而由仲裁协议产生之问题都应从确权契约与法律行为的特性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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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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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在形式与内容上虽然经历了三千多年的发展,但其成立的要件,仍有其内在的有机联系,体现了国家的成文法与传统的习惯法对契约成立的双重制约作用。本文通过对契约的初步研究,简略论述了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各个要件———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时效的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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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作契约形式作为公私合作中最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关于其法律属性在学界争论不一,但就从行政合作契约的参与主体、执行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应将其界定为行政契约.对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合作契约进行立法规制宜在公法学基本原则的约束下,从公私合作私主体的选任与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行政合作契约的全面履行以及行政合作契约履行障碍时公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三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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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85-193
古罗马时期物物交换模式下的契约均为要物契约,受此影响,当时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具有合理性。随着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物物交换之要物性契约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定金契约仍遵循古罗马时期的要物性理念会引起诸多悖论:理论上,现实交付及物之返还的要物性法理已经与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便捷及效率的时代背景不符。在此之下,当今为要物性契约的存在理由所提出的反悔权理论,实质上是赋予当事人两次运用意志的机会以决定是否受已达成契约的约束,其本质仍然为诺成性契约的意志决定论。实践中,要物性理念并不能达到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及判断一方对主契约之履约能力的目的。且在要物性理念下,因分期的部分交付之定金契约无论认定为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其唯一解决办法是分期的部分交付将使整个定金契约生效,从而得出定金契约应当是诺诚性的结论。在要物性理念前提下却推导出诺成性结论,表明了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仅徒有其表。因此,在未来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应将定金契约诺成化,并应仅保留解约定金一种类型,并作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