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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有助于加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刑事涉案财物概念方面的协调,弥合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刑事涉案财物概念的分歧,从而为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打下基础。刑事涉案财物是公检法等机关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其与罚没财物、赃款赃物、证据、刑事涉案物品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主要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法所得、违禁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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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已经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囿于理念和制度等原因,我国刑事司法活动长期以来,未能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对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利害关系人甚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的保障相对滞后和弱化。当前,虽然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作出一些规定和完善,但在审执实践操作层面上仍存在不少难题,已经影响了涉案财物的正确处理,亟待加以研究解决。为此,有必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探究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实践争议,力求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破解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司法程序的难题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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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司法同时步入扫黑除恶和企业产权保护的元年,针对审前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乱象问题,有必要厘清与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相关的制度与程序,强化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应当正确界定涉案财产的概念与范围,合理把握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标准,在区分程序性处置和实体性处置的基础上,从职能、权力和程序三个方面强化审前涉案财产处置的控制体系。为了应对实践中存在的处置任意化、程序偏行政化、移送和保管混乱等问题,应以取证规范化为基础强化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丰富涉案财物的保全措施体系,对审前处置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造,建立和完善涉案财产集中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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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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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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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不久,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下称“乌当分局”)民警在办案中提取涉案财物并开具扣押法律文书,20小时后收到手机短信提示:24小时内迅速移交涉案财物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保管。“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时常需要提取、扣押涉案财物。”乌当分局副局长李凌对《法人》记者说,“因为办案量大,有的办案民警存放涉案财物不够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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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科技发展,数字时代虚拟货币类物拓展了涉案财物的形态。以比特币为典型的虚拟货币属于新型涉案虚拟财产。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处分虚拟财产存在困境,包括本体手段界定不清、实践运用欠规范,强制处分探索中四种不同模式均有局限,强制处分后的延续性状态和效力无法确保。对于新型虚拟财产的强制处分,传统法律治理理论适配性较弱,相应理论供给也不足,故技术性正当程序与过程性监督融合论应被提倡。未来,刑事涉案虚拟财产强制处分应走向新型技术性过程监督下的综合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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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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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是以提供食宿服务为主要社会功能的企业,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服务场所。近年来,携带巨款或贵重物品出行的旅客日增。而旅馆作为人、财、物流转过程中供人休息和财物集散的场所,如何做好对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对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旅馆的良好秩序和严密的社会治安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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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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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三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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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在共同代为保管中,共同代为保管人对代为保管的财物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具体的保管事务应当共同商议,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保管人都无权单方面处置被代为保管的财物.一方保管人擅自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是侵占行为,而是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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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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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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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