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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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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务派遣可采取单一雇主和联合雇主的法律规制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试图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在劳动保护义务方面,采取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方式,规定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在违法后果方面,依据联合雇主模式的特点,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权利、义务、责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混乱配置,系统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落空。鉴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健全单一雇主模式。  相似文献   

2.
黄绮 《中国律师》2013,(5):65-6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既满足了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要,又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一、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过程中,"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与传统的雇佣模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且三者之  相似文献   

3.
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劳务派遣引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特征作了介绍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性的阐释,同时表达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能够使其立法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4.
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举国 《法制与经济》2008,(22):70-72,74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劳务派遣引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特征作了介绍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性的阐释,同时表达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能够使其立法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5.
王萌 《法制与社会》2011,(16):276-276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使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更好的保护,并明确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作用仍有不足,比如许多规定规定并不具体。现实中"同工同酬"就很少实行。本文针对这些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制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使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典型特征给其劳动关系的认识带来困难,科学准确地界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根据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组合成雇主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这一重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两个层次之间分别运行。  相似文献   

7.
朱四明 《法制与社会》2012,(20):108-109
我国立法所确认了同工同酬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中普遍存在同不工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已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究其原因之一在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来理应承担同工同酬的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劳动合同法》从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等混乱局面的出现。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了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又结合我国的用工制度的历史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出现劳动者致害第三人时承担责任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9.
刘川 《法制与社会》2010,(10):69-70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予以规定,然而理论界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立法依据存在争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依据正是劳务派遣特殊的劳动关系结构以及劳务派遣中雇主职能、责任的分离,同时也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的考量。  相似文献   

10.
杨飞 《中国审判》2011,(3):91-93
家乐福超市女工案反映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尚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换言之,劳务派遣构成逼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1.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7,15(4):103-112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建议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如下:派遣职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12.
金丽娟  孙玉 《法制与经济》2009,(7):71-71,73
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为了有效规制这一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期待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处理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谢德成 《当代法学》2013,(1):119-125
劳务派遣概念不明,必然会模糊其与劳务外包、承揽之间的的区别,也无法对逆向派遣、转派遣做出法律上的判断。主体称谓不当,一定意义上混淆了劳动关系的归属。本文通过厘清几种法律关系,参考国外立法,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科学界定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概念。同时,通过分析,对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定位、个别省份刚出台的劳务派遣登记备案制度提出了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4.
杨姝 《法制与社会》2010,(28):47-47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偿的委托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15.
劳务派遣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一种用工模式。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维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从业准入资质、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是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实践中处理劳务派遣纠纷产生大量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作探讨如下,以求教大方。一、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恰恰省略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所享有的无理由单方辞职权。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呢?有人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为劳  相似文献   

1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已引起政府、社会及广大劳动者的密切关注。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界定得不完善,造成一些企业肆意侵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18.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一方面,三方主体之间各自有独立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不同主体之间,随时可以构成利益同盟,对抗另一方,而这种利益同盟又随时可以瓦解。由于派遣事实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该义务的核心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身份或被派遣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与进来,对于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对劳务派遣制度背后的理论研究不够透彻,本法在权利义务划分、责任承担及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20.
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在西方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正经历着从最初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转型。我国劳务派遣通过《劳动合同法》首次入法并正式制度化的同时,却面临劳动法理论滞后与法律规制缺位的双重困境,以及如何依法治理的纠结。在对劳务派遣认识不足的情形下,该制度改革的主要误区有:在价值理念上以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标准劳动用工来评价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矛盾、立法规制重点本末倒置、立法技术粗糙失范与立法效果自相矛盾等。劳务派遣的"逆改革"不仅将现有制度带入"深水区",并将导致诸多问题。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归劳务派遣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其次在于重塑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核心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及其法律治理来认识劳务派遣,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提供正确的"意思场域";最后是再造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在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优化行业准入与过程管制、理顺法律关系与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强化违法成本与责任等方面,实施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一揽子"配套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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