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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为民品性的内涵
品性是一种"品质性格"(见《现代汉语词典》),法官品性是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必备的职业品质性格,在我国,体现为一种司法为民的法官职业道德、职业作风与精神风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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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根本职责和终极目标,然而,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权力的判断权,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法律自动推演的结果,而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无不蕴含着法官个人的主观评价和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且有赖于法官良知的评断,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良知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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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知是一切纷争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世界存在的支柱。法官的认识须由客观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可靠性首先意味着确定性。任何法律现象都被理解为确定的东西,被理解为稳固不变的东西,除非被立法者自己废止。"法官所思"是法官所有认识的真理性的第一保证,法官认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把握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真相。如果我们把司法看成是一种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首先有了一种对于法治的在先理解,这就是法官的"前见"。法官前见的获得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事物认识发展的本质,由此构成了法官的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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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注重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是否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原被告,这是一个法治水平的体现,也是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障审判中的司法责任问题,就应该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去不断的完善之,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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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的品格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长期奴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昙花一现以及近代人民司法经验的摸索实践之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被最终确立,体现为广大民众拥有对司法的"三种信任",即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以及对从判决中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实现这"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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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法治秩序如何构建,本文认为,以法治为核心,传统乡村礼俗为基础,基层司法工作者,村干部为法治践行者,乡村德高之人为道德教育者,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逐渐增多相结合,去尝试构建乡村法治、文明秩序,尚可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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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绩效考核制度被官方视为一种实现法官管理的有效形式。然而该制度背后的"规训逻辑"与司法规律形成尖锐的冲突、对法官的实质理性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其中"刷数据"的现象形成了逆向奖励和淘汰机制。这表明该制度是一种不成功的实践,欲建立一支适应现代法治的司法队伍,真正地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法官管理的新形式。应该建立一种"自由的逻辑"指导下的以程序约束为中心的法官管理和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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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现要求法律权威在社会的确立,这离不开高效、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改革在中国的推行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抛却其他因素,司法体系同样置身与中国庞杂的关系网络.因此,此种"关系"的切断尤为重要,应加速法官的精英化,推进程序正义的实现,规范司法职业伦理以加速司法改革的进程,从而以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带动观念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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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文明的时代,这是一个法治的时代。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刻也没有停歇。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60年风雨求索,北京市法院一代代法官们坚守对"法治国家"的崇高信仰,秉承着"司法为民"的坚定信念,团结进取,不懈努力,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留下了坚实的足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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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背后实际上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判案是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同时,媒体(特别是法制新闻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权力需要舆论监督制约,而舆论监督不能滥用权力。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从而建构司法和媒体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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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发生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的律师"绝食抗议"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律师给法官"送红薯"事件,再次将"死磕派"律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加之此前的律师在法庭上"集体沉默"等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律师"死磕"现象的深度思考。互相尊重、各司其责、共同追求司法正义的目标是法治国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最基本的应然关系,尊重法官、张弛有度、公平有序的法庭秩序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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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缺失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景象和现实难题,法律解释弥合说、法律续造补充说和法律论证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从司法实践的结晶"创制型案例"出发,能够为解决"大前提"缺失提供实践性思路。作为法官实践智慧的载体,创制型案例是法官在"无法可司"与"不得拒绝裁判"的夹缝中裁判的案件,"规则创制"和"法律认可"共同构成其判定标准。以创制型案例中规则创制的外观形态和必要性为维度,可将创制型案例分为形式性、实质性、刚性、柔性四个类别。在法治实践中,创制型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制定法、裁判争议和疑难案件、提升法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创制型案例类别化,则对指导法官裁判和法治价值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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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社会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探索的课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机制的内部改革,以科学的合议庭固定管理模式确保审判资源利用最大化,以科学流畅的程序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法官独立审判,从工作机制、流程管理、身份保障三方面入手,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诉讼秩序,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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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