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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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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如何正确界定“再审证据”的定义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什么是“再审证据”?“再审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又有什么不同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证据”,是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必须是与案件情况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再审程序”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也必须具备上述共同的特征。但是,于“一审证据”和“二审证据”而言,“再审证据”是存在于案件的再审阶段,而“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常怡  唐力 《河北法学》2002,20(5):12-19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设想,即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权力;限制并逐步取消民事检察抗诉的权力;最终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元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4.
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士元 《证据科学》2008,16(6):676-688
刑事再审理由的设定,关涉到“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平衡,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提起的再审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判决人对“新证据”的崭新性、显著性,对“证据虚假”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不应该将“证据不足”这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5.
何浪 《特区法坛》2005,(4):14-16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但是再审程序的提出主体除了上述法定机关之外,还包括案件当事人。  相似文献   

6.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8.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0.
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应区别开 ,再审程序才是诉讼法中规范的概念 ,应当摒弃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从“诉”与“诉权”的角度 ,研析“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关系 ,应当将不具有“诉”的性质的申诉从诉讼程序中取消 ,以再审之诉取代申请再审。我国立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西方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①。因此,从与三审终审的比较来看,我国的二审终审显得“瘦小”。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再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也比较简单,仅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却异乎寻常的“肥大”,不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种普遍救济制度的“瘦小”与特别救济制度的“肥大”,不仅影响了视觉上的美感,更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得到解决。在我国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浪潮热不可挡的大前提下,检讨我国的民事审级与再审制度并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来平衡二进行的关系,便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一、申诉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主体,也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与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诉人”在范围上应是一致的。至于哪些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普遍认为只限于案件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相似文献   

14.
民事再审改革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架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民事再审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内容。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好地遵循民事诉讼规律,改进再审诉讼机制,增强再审的效果和公信力,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需要加强对民事再审改革的理论研究,正确把握民事再审诉讼的基本规律,努力架构科学的民事再审诉讼制度。一、民事再审改革的定位(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法律事实、依法纠错”统一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原则来设置的。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司法…  相似文献   

15.
再审事由与改判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对再审事由的思考 (一)因“确有错误”而提起的再审 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致规定的再审事由或立案标准。这就是说,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提起再审必须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然而,在这个再审的事由中,“确有错误”的定义过  相似文献   

16.
何帆 《政法论坛》2023,(2):97-108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   

17.
蒋琪  秦增光 《中国律师》2010,(12):56-58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程序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和深入,民事再审中暴露出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8.
李振林 《检察风云》2011,(18):43-43
有人为李昌奎案二审、再审戴上了“媒体审判”的帽子,认为该案再审改判是舆论干预司法的结果,并呼吁司法不能为舆论所左右,应与舆论保持距离。  相似文献   

19.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中两种既紧密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程序。由于我国各类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司十申诉复查程序未明确具体规定,只散见于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在办理申诉及再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同志对申诉复查程序概念及内容产生模糊认识.常与再审审理程序混同,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两步并作一步走”,在申诉复查程序中却完成了再审审理程序的所有内容,将申诉复查程序替代了再审审理程序,而真正的再审审理程序却未予进行,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不利于申诉再审案件的正确处理,既…  相似文献   

20.
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当正面应对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引入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历来尊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背景下,不仅需要论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再审制度中更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时,注意不同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共性,在借鉴时应当力求“阻力最小”,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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