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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20年历史了。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各地检察机关也先后根据审判的需要,着手试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即:指定与设立的少年庭相应的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捕诉工作,如:上海市在每个基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有行政编制的未检科,南京市检察机关也在2001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的试点。本文在对现有少年司法体制上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必要性-9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就改进现行的未检工作体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决策者及未检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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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院系统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借鉴国外少年司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成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十年来,少年法庭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一)组织机构发展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组织体系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原因的特殊性,改革创新,开展审判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指导下,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建设发展很快,1988年5月,全国就有少年法庭100多个,1990年6月增至862个,到1992年6月,已达2763个.其数量和普及面已大体上与最早建立少年法庭的美国相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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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后,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发展迅速。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0多名特邀陪审员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综合审理各类少年案件的审判庭,又开拓了我国少年法庭朝综合性审判庭发展的新方向。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若干规定》的完善问题。 为规范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初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实施情况来看,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近几年的进一步实践与探索,有些方面似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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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庭级建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案件由某法院集中管辖等。但这些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集中管辖举步维艰,而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限制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工作无力,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又无法安心本职工作。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有设置少年法院,这也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设置少年法院在法律上有依据,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作者并对少年法院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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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少年法庭一样,我国设立少年法庭的初衷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1988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上,已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直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又一具体形式”,“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治本措施”。现在看来,这个初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完全是一致的,相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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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考察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991年“两高”、“两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小组,到全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苏、河南、陕西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小组感受到了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蓬勃生机,同时也听到了许多少年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与问题,而他们所提出的改革建议中有许多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这次调研为下一阶段《关于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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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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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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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后,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有了变化,范围适当有所缩小,主要表现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数不满1/2起次要作用的案件可以由一般刑事审判庭审理,这是适合我国少年法庭情况的决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建议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列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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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于2006年确定的在全国十七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的试点单位之一。2008年8月,我应邀到广州中院考察少年法庭工作时,了解到该院正探索在涉少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并旁听了一起涉少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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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远远还没有完善到只需墨守成规的时候,当前,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9月)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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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应当扩大少年法庭的职能,把少年犯罪、少年违法和侵害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的范畴。在江苏省27家法院的试验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立综合性的少年法庭后,必须注意处理好审判与维权的关系,注意做好对失足少年的司法保护工作,注意扩大办案的效果,动员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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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是对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专门审判机构,十年来,少年法庭认真贯彻刑法、刑诉法,结合《青保条例》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把惩罚、教育、矫治、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