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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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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刑罚执行机关关于扼制犯罪的斗争一直处于被动的、防不胜防状态。扼制重新犯罪,需以宽严相济政策为引领,实施以监狱的行刑改革,如组建专业化监狱、实施梯度监区管理、调整减刑假释政策、重视行刑自由裁量权运用、依法打击抗改、克服监管机关的自身矛盾等。  相似文献   

2.
“重返社会”是指帮助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而防止其重新犯罪的主张与实践。重返社会范式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它的产生与犯罪外因论有一定的关系,直接原因则是由于监狱内服刑人员互相濡染、监狱服刑成本高、强化犯罪人格等弊端越来越明显,同时,人们还认识到,重新犯罪的原因,除犯罪人内在的“恶”之外,还有其家庭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要防治重新犯罪,除对服刑人员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治之外,还需要帮助解决服刑人员家庭、接受教育、就业等问题,促进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重返社会范式的实践形式包括监狱行刑中的重返社会措施与社区服刑中的重返社会措施两种类型。重返社会范式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是,在防止重新犯罪实践中,它的重要价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  相似文献   

3.
郭菲 《法治研究》2014,(11):107-117
我国行刑理念经历了惩罚报应到恢复矫正的发展历程,循证矫正模式在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后应运而生.本文回顾了我国行刑理念发展历程,对循证矫正在监狱行刑中的价值追求进行了二元分析,指出了应然价值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现实障碍和冲突,分析了循证矫正在增强监狱行刑的科学性和人文性、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对循证矫正在我国监狱的施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分析和思考,以期稳步扎实推动我国监狱施行循证矫正工作的实践步伐。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设立专门的出监监狱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省份所接受。2002年.湖南省星城监狱的正式成立体现了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监狱工作“三化”的具体要求,几年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较为突出的业绩,对促进监管改造、稳定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和实现再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首要标准”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十七大关于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是落实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按照“首要标准”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要求,需要监狱机关正确认识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罪犯改造质量之间的密切关系,清醒地看到重新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形成原因。为此,监狱机关必须把“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努力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刑理念来指导罪犯改造工作,按照罪犯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科学改造罪犯。此外,在监狱机关完成自身职责使命的基础上,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积极构建狱内外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相互衔接、法制健全的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增强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包容性,提高刑释人员的融入社会能力。只有从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现象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  相似文献   

6.
合理测算监狱行刑效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阐述了监狱行刑效率的内涵其实就是监狱行刑的成本收益率,再分别找到测算监狱行刑成本与行刑收益的方法和途径,最后得出监狱行刑效率的具体测算公式。  相似文献   

7.
监狱行刑主体应当是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行刑权的主体,只有监狱才是监狱行刑的主体。监狱行刑主体不等同于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监狱行刑价值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以监狱进行刑罚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根据社会需要预先设计的关于监狱行刑所达目的的理想模式。它是我国监狱行刑的出发点。目前,我国监狱行刑价值理念不清,在多方面均有所表现。由于缺乏现代监狱行刑价值理念,监狱行刑实践在立法方面、在监狱行刑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9.
法治目前已经成为监狱行刑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判断监狱行刑是否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其实体规定的合理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行刑程序的正义性,设立良好的监狱行刑程序是实现监狱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监狱行刑程序建设历经三个发展阶段,逐步走向合理。但是,我国监狱行刑程序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予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监狱行刑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它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在行刑过程中所必须遵循和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设计监狱行刑程序时应当由理性的行刑目的来指导和牵引,创设合理、有效的行刑制度,构建严密、通畅的行刑程序,并且行刑程序应当出于保护罪犯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监狱行刑程序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讲求效率和社会化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监狱行刑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行刑体系不完整和行刑机制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需从思想上提高对监狱行刑程序价值的认识,需健全和完善监狱行刑制度,完善监狱行刑程序,健全服刑人员的维权机制,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重构我国监狱行刑程序。  相似文献   

11.
为健全监狱的行刑制度,巩固罪犯的改造成果,稳定罪犯临近出监的情绪,强化罪犯的守法意识,使罪犯在临近释放前了解、认识社会,实现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提高适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使监狱行刑纳入社会化轨道,19991年5月26日,上海市周浦监狱回归指导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中心”成立1年以来,以“巩固改造成果、架设回归桥梁、减少重新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为宗旨,在科学认识犯罪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犯的杜会化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进行回归指导。截至去年7月31日止,共有13批339人通过回归指导中心这一…  相似文献   

12.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我国长期以来监狱行刑主体单一的现状必须进行改革,创新思维,导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印让罪犯、非政府组织(NCO)、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公民和监狱在监狱行刑活动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这是监狱本身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和公民社会发育渐趋成熟等原因的必然要求。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的路径选择和模式构建上,一是要解决法律的掣肘,修改或补充法律条款。二是要立足我国监狱行刑实践,把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分为六个层次和三个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行刑改革,以更好地实现人们对“新程序正义”的诉求和期待。  相似文献   

13.
监狱行刑客体与监狱行刑对象既密切联系,又有着原则区别。监狱行刑对象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是监狱行刑客体的载体。而监狱行刑客体是指对于正在狱内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指向。具体又分为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监狱行刑的惩罚客体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某些罪犯还包括政冶权利。监狱行刑的改造客体是导致罪犯个体犯罪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14.
重新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监狱构建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体系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监狱构建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标准的评估要件和评估标准的设计、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标准、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方法和机制等。监狱在对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要注重客观性,体现本土性,坚持实践性,注意保密性。  相似文献   

15.
在无“法治”根基的我国传统社会里实行行刑法治,国人首先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移植了西方行刑法治文明,完成法律文本革命。这一革命应该起始于清末监狱行刑改良的立法和实践。如果从清末监狱改良算起,我国的监狱行刑法治进程已有百年的时间。在这百年的时间中,我们经历了“拿来”,“承袭”,“弱化”,渐现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之曙光,到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具有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的形成等五个阶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了监狱行刑法治进程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相一致,而且本身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同样,我们也看到了我国监狱行刑法治进程的艰难凿折的漫长路途,尽管如此,我国的监狱行刑仍然是沿着法治的基本价值方向推进。  相似文献   

16.
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犯所享有的人道待遇是衡量监狱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际,监狱行刑人道化,是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宽容、谦抑、道义是监狱行刑人道化的基本价值内涵,当代中国监狱行刑人道化应该追求罪犯权利保护、罪犯处遇和监狱文化。针对当前我国监狱行刑人道化存在的现实困惑,应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改进监狱行刑人道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认为,以保卫社会为首要任务,以罪犯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在分类关押的基础上,实行教育、矫正和累进处遇制度,同时坚持三种行刑方式,即从封闭式行刑到开放式行刑,缩小监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距,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并做好出狱人保护工作,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二是当今俄罗斯的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研究认为,俄罗斯与前苏联相比,在关于刑罚目的的规定上,取消了代表着行刑社会化目标的“再教育被判刑人”内容,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在关于剥夺自由刑行刑制度的规定上,行刑社会化精神明显,且种类多样,功能齐全,值得研究学习三是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向。本文在从行刑理念、行刑制度和行刑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又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监狱行刑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刑作为刑罚的一个种类,具有四个特点,即本质上的报应性,内容上的特定性,程度上的限定性,后盾上的暴力性。监狱行刑是指监狱对受刑人进行“剥夺程度决定权与限制自由实体权”的具体行为的总和。我国监狱行刑权由强制权、引导权、激励权三种权力组成。在行使监狱行刑权时要防止将“监狱刑罚内容”与“监狱执行刑罚的内容”和“监狱行刑权”混为一谈;要高度重视‘‘监狱行刑权”的与时俱进;要切实把握监狱行刑权的边界范围。  相似文献   

19.
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在法治社会下,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完善、监狱司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监狱理念的滞后,我国监狱行刑权出现了错位。这导致监狱在改造和预防犯罪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鉴于此,必须完善监狱制度,为行刑权的良性运作提供制度支持;剔除经济因素,以纯化行刑权主体的刑事司法机关性质。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行刑权的运行应当社会化。  相似文献   

20.
戴艳玲 《中国司法》2008,(11):42-46
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是外延广泛的概念,包括一切参与监狱行刑管理和行刑实务的人员。但是,建国以来,我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是以监狱人民警察为主、以少量职工为辅的组织结构形式,监狱人民警察是这支队伍中的绝对主体力量,甚至在许多场合监狱人民警察成了监狱工作人员的代名词或者近义词。随着我国监狱行刑领域各项改革的实施和深入发展,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及逐步推及全国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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