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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界限,刑法学界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其中较为有力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处于通说地位的“构成要件说”。该说主张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定义以及二者的区分都应从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要件来考虑。二是“预期...  相似文献   

3.
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二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说,该说认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既遂;三是犯罪目的得逞说,该说认为行为...  相似文献   

4.
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结果犯的含义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逐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  相似文献   

5.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通说概念的反思与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观点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本文认为,犯罪既、未遂的确认标准应是犯罪行为是否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由此,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  相似文献   

6.
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7.
数额犯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之雄 《法商研究》2005,22(6):74-78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犯中法定的基本数额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而非犯罪既遂的标准。法定数额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构成中某些要件的量化标准。根据被量化的要件是行为还是结果,数额犯可分为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犯罪未遂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中。对于以发生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数额犯而言,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对于行为数额犯而言,法定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的共同标准。  相似文献   

8.
正确界定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对定罪量刑、犯罪的阶段及其停止形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观点,但是犯罪目的实现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益侵害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构成要件齐备说则将犯罪的停止形态向前推了一个阶段,而只有犯罪结果发生说给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可操作的标准,避免了其余各学说的缺点。  相似文献   

9.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要使某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换言之,是否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以既遂犯为标准的完成形态的犯罪中,由于齐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因此,行为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  相似文献   

10.
中外刑法分则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勇 《政治与法律》2007,(3):117-122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这一命题在欧陆国家以及追随其理论的日本有着历史的根基,修正的构成要件学说是其在结果主义传统与现实需要之间做出的调和选择。我国自古处罚未遂,对刑法罪名条款的认识与西方有别。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理解,不宜与欧陆日本刑法同日而语,而应作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解读: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有着不同功能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  相似文献   

13.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三种代表性学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均存在就事论事的倾向,未能从刑法目的这一根本出发点提出并论证标准问题。犯罪的本质为侵犯合法权益,刑法的目的则是保护合法权益。因此,犯罪既遂理应以“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为根本标准。唯此,才能有效地维护既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同时也给刑事司法提供一种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辨析思路。  相似文献   

14.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5.
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近年来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众多论者的质疑 ,但实际上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仍具有科学性。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 ,由此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这一命题便可得以重塑 ;在研究犯罪构成时 ,既要注意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差别 ,又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 ;既遂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 ;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基石。  相似文献   

16.
一共同正犯 ,即简单共同犯罪 ,又叫共同实行犯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1〕“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 ,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疑点颇多的一个难题。笔者不揣冒味浅陋 ,拟专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问题略抒拙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量刑情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及法定刑均是以犯罪的完成形态为标准来设置的。因此 ,对行为符合既遂特征的既遂犯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辐度处罚。对于未遂…  相似文献   

17.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罪中轮奸的成立要件及其是否存在着既遂、未遂问题的观点不一。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自己的观点,即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本身不是单独罪名,故不存在既、未遂的提法,而是应以其轮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作为该款项成立的依据。同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後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特殊共同犯罪中,基于某种实行犯的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故仍应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这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体负责”这一原则的必要例外与补充。  相似文献   

18.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19.
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法定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对于“未得呈”的含义没有具体解释,所以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实践中对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也无所适从,颇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拙见,症结主要在于: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在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没有理顺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及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正确关系。本文冒昧对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20.
从立法目的看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基本形态,一般也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之“遂”的含义如何确定,是犯罪既遂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区别的基本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对既遂之“遂”的内涵理解不同,因而对既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既遂的形态等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理顺以上诸种内涵及界限,研究既遂之“遂”的基本内涵,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因此,笔者试图从刑法规定既遂与未遂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目的入手,界定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一、既遂之“遂”诸观点概览既遂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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