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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杰 《四川审判》2002,(6):28-28
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2.
本文所探讨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根据贷款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要求,作为投保人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在实践中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种类型。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得出这一保险品种不应该在消费贷款风险分散领域中继续存在的结论,以期对确立保险机制介入消费贷款风险分散领域的合理模式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的方式,理论界尚有争论。但是中国司法界和保险界对此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保证保险是以保险形式出现的保证担保。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时候,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保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保险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由保险人按约定在被保险人(权利人或雇主)因义务人的违约或者过错行为或者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一般说来,保证保险被各国保险学界划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减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为忠诚保证保险,该险种主要是为保障用  相似文献   

5.
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刚 《法学》2006,(6):109-113
保证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保险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梁慧星先生撰文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是担保,因此在法律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担保法》,进而提出了保证保险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本文不赞成该文观点,认为保证保险依然是保险,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而不能适用《担保法》。  相似文献   

6.
从一种抽象概念演变为我国消费领域中较为普遍的商业动作行为,保证保险的出现及其发展仅仅经历了短暂的近十年时间,然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混乱认识及立法上的空白,直接导致对保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行为无法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其保险人身份介入消费信贷关系中与保证人身份进行兼容,从而为各方当事人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对信贷风险可选择的两种救济模式,并以此区别并优越于单一保证模式,并本着私法自治、司法权被动性之精神为保证保险纠纷公正合理地解决对保证、保险双重模救济模式进行了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7.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属于一个新的险种。自从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以来,由于自身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遇到了一系列早年出现在银行业上的信用危机。本文从保证保险的性质出发,对这一新生事物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解释》)。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解释》规定,违规对外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  相似文献   

9.
汤冬 《法制与经济》2013,(7):75-76,78
民法上的合同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最狭义的合同仅指其中的债权合同。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一种,是危险共同体(保险人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和其成员(投保人)以保险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①保险合同的复效作为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使得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文章将就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做出较为全面的介绍,同时分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复效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就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复效制度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0.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1.
冯坚 《法治研究》2008,(4):65-68
目前,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什么是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证还是保险?实务中债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如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的效力关系如何?保证保险是否应与基础交易纠纷合并审理?投保人欺诈涉嫌刑事犯罪的保证保险案例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一、担保法适用中的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场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  相似文献   

13.
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邹海林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又称之为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  相似文献   

14.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申请投保本保险的被保证人,应先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向保险人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因被保证人倒闭或经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保险期限自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贷款转期或换据另办投保手续;被保证人和权利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被保证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被保证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对贷款的投向和运用…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91,(1)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保险关系的协议。从保险通例上看,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均采用保险单的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也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的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所以,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保险单就是财产保险合  相似文献   

17.
王瑞 《刑警与科技》2007,2(3):118-122
伴随现代消费信贷体系迅速建立,在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保险公司利益追逐的双重需求下,保证保险应运而生。我国现行立法对保证保险缺乏统一界定和规范,相关法律认知的分歧使纠纷各方在诉讼中无所适从。统一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统一对保证担保的"保险形式之担保手段"的性质认可,进而统一保证担保的法律适用无疑是对现存保证担保价值实现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8.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9.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之时,未要求被保险人书面确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履行确认手续,合同无效为由拒赔。若判令合同无效,则支持了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若判令合同有效,则与法律规范冲突。本文从一起保险案例着手,分析了保险法两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同时结合外国的先进立法例,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关于两原则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潘炳华 《人民司法》2020,(13):77-82
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不过,由于该条司法解释字面的指向有限,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文件均局限在以买卖合同作担保的单一类型,①未能建构更综合或立体的适用模型与体系,对实务的指导作用甚为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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